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社会事务办,市直学校,直属二级单位:
根据襄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襄处非发[2016]3号)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影响国家经济和金融秩序,造成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诚信危机,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是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领导,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着力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加大力度推进工作的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持续、深入、有效的宣传,提高广大教职工防范风险的识别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二、 精心组织,抓好宣传。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本县(市、区)政府统一安排,结合学校特点,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宣传内容以全市发放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标语》和《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参照内容》(附件1、2)为主。宣传形式可多样展开。一是在学校适当位置张贴宣传标语和防范知识材料,有条件的学校可使用电子屏幕定期播放防范警示;二是在学校宣传和公示栏中,定期开展防范宣传主题教育;三是在学校食堂等人群聚集地方,利用就餐时间选择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片;四是利用单位、学校网络平台加载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内容的短片;五是利用信息平台或通过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教职工进行打击非法集资的警示和提示。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民办教育审批管理权限,加强对所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调查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做好宣传教育的材料收集和归纳总结工作。各单位和学校在认真开展各项宣传活动的基础上,要注意掌握工作动态和收集宣传活动材料,及时总结本次宣传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开展情况,提出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对民办学校的调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图片资料,于6月25日前以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与纸质版送至我局财务科曹洪康处(电子邮箱:58536611@qq.com)。
九、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以投资理财、P2P网贷为名义的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十、谨慎选择理财机构,你想要人家的高息,人家盯着你的本金!
十一、非法集资四个特征:(一)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印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还本付息;(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1、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印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微信、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