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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4月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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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彭晓黎

    发表日期:2019年04月18日 15:33

    阅读次数: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2019年04月15日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对推进党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党章修正案对党组职责作了充实,进一步明确了党组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党中央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充分体现近年来党组工作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回应党组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实现党组制度的守正创新。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贯彻执行《条例》,确保党组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组开展工作,要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提高履职尽责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有关党组(党委)要对照《条例》规定,对党组的设立,该规范的严格规范,该清理的认真清理。中央办公厅要会同中央有关部门抓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学习培训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改进党组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组是党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是党对非党组织实施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 党组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履行领导职责,充分发挥领导作用,不断提高领导水平,确保本单位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党组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担当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活力和坚强有力,推动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开展工作,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五)坚持正确领导方式,实现党组发挥领导作用与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

    第五条 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加强对党组工作的领导。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组设立审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和其他工作机关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有党员领导成员3人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第七条 下列单位一般应当设立党组:

    (一)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除外)、直属事业单位;

    (三)县级以上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四)中管企业;

    (五)县级以上政府设立的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

    (六)其他有必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八条 下列单位经党中央批准,可以设立党组:

    (一)全国性的重要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二)其他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

    第九条 下列单位一般不设立党组:

    (一)领导机关中的党员领导成员不足3人的;

    (二)与党的机关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

    (三)由党的机关代管或者管理等并纳入党的机关序列的;

    (四)县级以上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

    (五)共青团组织;

    (六)中管企业的下属企业,地方国有企业;

    (七)地方文化组织、社会组织。

    第十条 市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应当设立机关党组。

    县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机关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设立机关党组的,其办公厅(室)不再设立党组。

    第十一条 下列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分党组: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派出机构;

    (二)具有行业、系统管理需要的国务院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央一级有关人民团体的下属单位;

    (三)省级以上人大、政协的专门委员会;

    (四)市级以上法院、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设立分党组的单位,其下属单位不再设立分党组。

    第十二条 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

    分党组的设立,由党组报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新成立的有关单位符合设立党组条件的,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可以根据需要作出设立党组的决定,也可以由需要设立党组的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设立申请,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变更、撤销党组的,由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党组一般不设立工作机构,确需设立的经批准可以在本单位有关内设机构加挂党组办公室牌子。

    第十四条 党组设书记,必要时可以设副书记。

    党组书记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不是中共党员或者由上级领导兼任以及因其他情况不宜担任党组书记的,党组书记、主要负责人可以分设。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干部、派驻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本单位重要职能部门或者下属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担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总经理担任。党组其他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监察组组长(派驻本企业的纪检监察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党组成员一般设3至7人。副省部级以上单位、中管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个别单位确需增加的,由党中央决定。市县两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个别工作部门确需增加的,按程序报请省级党委批准,但总数不得超过9人。

    第十五条 党组成员除应当具备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有3年以上党龄,其中厅局级以上单位的党组成员应当有5年以上党龄。

    党组成员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设立党组的,其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分党组成员的任免由上级单位党组决定。企业党组成员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六条 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十七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应当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前款规定的重大问题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清单内容根据需要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九条 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条 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可以讨论和决定本系统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符合,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副书记和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党组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党组副书记或者党组其他成员主持党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组及其成员应当自觉加强自身建设,坚定政治信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党的纪律规矩,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不断提高领导本领,敢于担当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党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下列党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除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外,还应当按照规定接受有关党组的领导或者指导:

    (一)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政府机关党组、政协机关党组,分别接受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的领导;

    (二)政府工作部门党组、政府派出机关党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党组,接受政府党组的指导督促;

    (三)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党组,接受部门党组的指导督促;

    (四)实行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宏观指导,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具体指导职能,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履行对中管企业党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分党组应当接受上级单位党组的领导,上级单位设立机关党组的,还应当接受机关党组的指导。

    第二十六条 党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其他有关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党组、政府党组、政协党组、法院党组、检察院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以及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

    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党组的有关精神。

    第五章 决策与执行

    第三十条 党组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策,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十一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党组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党组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重要事项,应当严格按照党章党规和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党组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第三十三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等可以派员列席党组会议。

    第三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应当督促推动本单位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党组成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党组决策贯彻落实。

    党组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党组决策落实。

    第六章 党组性质党委

    第三十六条 党组性质党委,是指党在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在本单位、本系统发挥领导作用。

    党组性质党委,由上级党组织直接批准设立,不同于由选举产生的地方党委和基层党委。

    第三十七条 下列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性质党委:

    (一)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二)根据中央授权对有关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质特殊、系统规模大的国家工作部门;

    (四)对下级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工作部门;

    (五)金融监管机构;

    (六)中管金融企业。

    地方国家机关设立党组性质党委,一般应当同中央国家机关对应。

    第三十八条 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一般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

    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和单位党组性质党委,根据党中央授权可以负责审批下属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党组性质党委根据需要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后,可以设立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党组性质党委除履行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党组相关职责外,还领导或者指导本系统党组织的工作,讨论和决定下属单位工作规划部署、机构设置、干部队伍管理、党的建设等重要事项。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四十条 建立党组(党委)书记述责述廉制度。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党组(党委)书记报告履职情况,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

    建立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设立党组(党委)的党组织负责考核,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有关工作机关、党的机关工委参与。

    实行双重领导且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可以由上级单位党组(党委)会同地方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具体考核工作按照党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党组性质党委及其成员,由上级单位党组性质党委组织开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规定征求地方党委意见。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和党员民主评议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党组(党委)及其成员、有关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或者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党委)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党委)书记的相关责任。

    党组(党委)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党委)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党委)成员在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党组性质党委、机关党组、分党组的设立和运行等,除本条例有专门规定外,适用党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党组(党委)应当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会同中央办公厅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201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党组(党委)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关于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若干措施》

    来源:湖北日报2019年04月02日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了《关于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若干措施》,并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进一步纠正“四风”、加强作风建设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巩固拓展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着力解决当前基层干部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奋力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提出如下措施。

    一、解决责任书(状)设置不规范问题。省委、省政府保留平安法治建设暨综治维稳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省直机关目标管理责任书,除党中央、国务院另有文件规定外,不再新设责任书(状)。省直部门不得对市(州)党委和政府设置或变相设置责任书(状),与市(州)直部门签订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状)不得设定对市(州)党委和政府的约束性内容。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责任书(状)方式将由本级本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给下级或其他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按照上述要求对责任书(状)进行清理规范。

    二、解决“一票否决”事项设置不规范问题。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和省委相关要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一票否决”事项予以保留,其他的一律取消。确因工作需要增加“一票否决”事项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三、解决督查检查考核数量多频次高问题。全面从严规范督查、督察、督导、检查、巡查、考核、考评等事项,实行严格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统筹后,由省委办公厅报省委批准;省直部门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按归口管理原则和部门职能分工,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由省委办公厅报省委审批,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未纳入计划的不得擅自开展,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将日常调研指导工作冠以督查、督察、督导、检查、巡查等名义。对各类督查检查考核进行全面清理,能撤销的坚决撤销、能合并的坚决合并,严格控制督查检查考核、索要考评材料报表的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四、解决“痕迹管理”过多问题。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注重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多看现场、多见实事、多访群众,重点了解工作措施落实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严禁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不得将工作汇报、会议记录、台账资料等“留痕”情况视同工作实际开展情况,不得将领导批示、召开会议、出台文件、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等简单地作为衡量工作优劣的标准。坚决纠正重“痕”不重“绩”的不良现象,引导基层干部把主要精力用在真抓实干、为民服务上来。

    五、解决微信、QQ工作群和政务APP滥用问题。不得强行推广微信公众号、安装政务APP,不得将微信、QQ工作群和政务APP等作为24小时工作媒介,不得以微信、QQ工作群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来代替实地工作状况。按照“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对微信、QQ工作群和政务APP开展自查清理,对同类型政务、事务服务事项工作群和APP进行整合,避免多头设置、重复设置。

    六、解决“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问题。省市县三级具有审批权、执法权以及履行内部监督、工作指导、公共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含内设机构、二级单位、基层站所)要切实履行为企业和群众服务的职责,不断优化便民服务措施,对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要马上办、一次办、网上办,应由本级办理的不得推给上级或转给下级,应由本部门办理的不得推给其他部门,部门内设处(科)室之间不得推诿。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要加强联通,凡能通过网络提交和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工作对象上门提交或重复提交,凡能通过网上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其他单位重复提供,凡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12345在线服务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服务热线、电子信箱等应保持全天候畅通。

    七、解决“工作下沉变办公室下沉”“只挂牌不服务”问题。各级各部门需要延伸到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的服务功能,统筹纳入乡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村(社区)党员群众服务中心,畅通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一张网”。不得以创新为名单独设置服务场所、机构和挂牌,将工作下沉变成办公室下沉,以挂牌应付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办公室下沉”问题自查清理,对在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单独挂牌、缺乏服务实效的服务场所、机构和牌子一律撤销。

    八、解决调研不实问题。多开展蹲点式、随机性、不打招呼的调研,多到现场调研、走访群众,多到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困难多的地方有针对性开展调研。不得预先“踩点”,不得层层陪同,不得走马观花,不得“走秀”。被调研对象不得设计“经典线路”,不得临时“包装”,不得安排“群众演员”,不得要求“背台词”,不得掩盖问题、弄虚作假。

    九、解决“以文件落实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批示落实批示”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拿在手上抓落实,并对办理结果严格负责把关,确保不折不扣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至县一级的文件,除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外,一般不再层层制发相关文件,重在结合实际研究本级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严禁照抄照搬、抄袭拼凑上级、外地外单位文件。对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批给谁、谁抓落实,做到件件落实到位,防止“落空”。全省性会议开到县一级的,市县两级只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具体安排部署,不再层层比照向下延伸召开相同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开到县乡的,不再层层召开会议。

    十、解决“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问题。推进工作必须有具体措施,明确责任清单和时间节点,一项一项抓落实、见成效。不得热衷于搞舆论造势、工作浮在表面,不得报喜不报忧、报功不报过,不得讲成绩夸大其词、讲问题避重就轻,不得开了会、发了文就说成工作已经落实,不得情况没搞清楚、问题没研究透就盲目安排部署,不得工作一安排部署就开始上报阶段性效果,不得把点上的工作成绩、经验放大成面上的成绩、经验。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范围内的领导责任。坚持从省委、省政府带头做起改起,从省直部门带头做起改起,从省级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做起改起,自觉接受监督,发挥示范效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要把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从严监督执纪问责,严格按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要对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落实。各级组织部门要把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工作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从严教育管理干部,加大对违规行为组织处理力度,切实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把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纳入宣传思想工作重要内容,加大舆论监督力度,营造务实重行、真抓实干、讲求实效的浓厚氛围。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的通知

    教党函〔2019〕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精神,推动高校领导干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办学治校、育人育才、维护稳定的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现就加强和改进高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制度。各地各高校要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着眼增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亲和力针对性,着眼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着眼维护高校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建立健全学校、部处、院(系)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制度,促进高校各级领导干部把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单位,工作重点放到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上,体察校情、关爱学生、答疑解惑、解决问题,推动形成育人合力。

    二、明确重点任务。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尤其是党委书记、校长,要主动进课堂、进班级、进宿舍、进食堂、进社团、进讲座、进网络,深入一线联系学生。高校领导班子每名成员每学期至少给学生讲1堂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课,每周至少“面对面”接触学生1次。倡导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学生班级或1个学生宿舍或1个学生社团等。学校机关部处、院(系)负责同志,要做到和学生常态化联系交流,具体要求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高校党委工作部门特别是学生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要把一半以上的时间精力放在直接到一线联系学生、做学生工作上,同普通同学交朋友,推动解决学生思想、心理、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切实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学生的心坎上。

    三、强化工作实效。高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减少不必要的出访出差,减少不必要的会议活动,把时间留在校园里,心思聚焦在办学治校中,精力花在立德树人上。要创新联系方式,把思政小课堂同社会大课堂结合起来,通过参加主题党日团日、主题班会、社团活动、文体竞赛等,拉近与学生距离,成为学生喜爱的人;通过作形势报告、座谈交流、开设讲座等,用深厚的理论功底赢得学生,成为为学为人的表率;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方式倾听学生诉求、疏导学生情绪,以“键对键”作为“面对面”的有益补充。要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到问题导向联系、情真意切联系、实实在在联系。要建立完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对学生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要及时汇总分析、研究落实,把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作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狠抓工作落实的重要途径。

    四、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各高校要推动领导干部落实联系制度情况实现“三个纳入”:纳入高校干部任用工作重要依据,纳入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纳入校、院(系)级党组织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指标体系。要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新提任的党委工作部门负责人应有学生工作经历。对联系学生工作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作出严肃处理。

    各地各高校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校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联系学生工作方案。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19年3月20日

    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来源:《求是》2019/012018年12月31日

    作者:习近平

    辩证唯物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马克思主义有几门学问,但基础的东西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他在革命战争年代写下的《反对本本主义》、《实践论》、《矛盾论》等著作,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写下的《论十大关系》、《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等著作,灵活运用了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为我们党掌握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树立了光辉典范。

    邓小平同志非常善于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解决实际问题。他强调,必须抓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必须用实践来检验我们的工作,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摸着石头过河”,处理好计划和市场、先富和共富等关系。江泽民同志指出:“如果头脑里没有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就不可能以正确的立场和科学的态度来认识纷繁复杂的客观事物,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胡锦涛同志也说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马克思主义最根本的理论特征”,要学习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努力提高探索解决新时期基本问题的本领。

    今天,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不断接受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的滋养,更加自觉地坚持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更好在实际工作中把握现象和本质、形式和内容、原因和结果、偶然和必然、可能和现实、内因和外因、共性和个性的关系,增强辩证思维、战略思维能力,把各项工作做得更好。

    当前,结合我国实际和时代条件,学习和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要注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学习掌握世界统一于物质、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制定政策、推动工作。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是辩证唯物主义最基本、最核心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石。恩格斯指出:“世界的真正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而这种物质性不是由魔术师的三两句话所证明的,而是由哲学和自然科学的长期的和持续的发展所证明的。”遵循这一观点,最重要的就是坚持一切从客观实际出发,而不是从主观愿望出发。

    当代中国最大的客观实际是什么?就是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我们认识当下、规划未来、制定政策、推进事业的客观基点,不能脱离这个基点,否则就会犯错误,甚至犯颠覆性的错误。对这个问题,很多同志在认识上是知道的,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有些同志会出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情况,经常会冒出各种主观主义的东西,有时甚至头脑发热、异想天开。有的人喜欢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或者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结果只能是劳民伤财、得不偿失。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甚至反复出现这样的问题?从思想根源来看,就是没有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

    当然,客观实际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变化者,乃天地之自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看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没有变,也要看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每个阶段呈现出来的新特点。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实现了历史性跨越,我国基本国情的内涵不断发生变化,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风险、面临的难题也发生了重要变化。过去长期困扰我们的一些矛盾不存在了,但新的矛盾不断产生,其中很多是我们没有遇到、没有处理过的。如果守着我们对过去中国实际的认识不动,守株待兔,刻舟求剑,我们就难以前进。我们要准确把握国际国内环境变化,辩证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准确把握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新变化新特点,使主观世界更好符合客观实际,按照实际决定工作方针,这是我们必须牢牢记住的工作方法。

    还要指出,辩证唯物主义虽然强调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但并不否认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而是认为这种反作用有时是十分巨大的。我们党强调理想信念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强调“革命理想高于天”,就是精神变物质、物质变精神的辩证法。广大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坚定、干事创业精气神足,人民群众精神振奋、发愤图强,就可以创造出很多人间奇迹。如果党员、干部理想动摇、宗旨淡化,人民群众精神萎靡、贪图安逸,那往往可以干成的事情也干不成。所以,我们必须毫不放松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富有时代气息的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

    第二,学习掌握事物矛盾运动的基本原理,不断强化问题意识,积极面对和化解前进中遇到的矛盾。中国人早就知道矛盾的概念,所谓“一阴一阳之谓道”。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是事物联系的实质内容和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从根本上说就是不断认识矛盾、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

    问题是事物矛盾的表现形式,我们强调增强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就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客观性,就是要善于把认识和化解矛盾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发展关键期、改革攻坚期、矛盾凸显期,我们面临的矛盾更加复杂,既有过去长期积累而成的矛盾,也有在解决旧矛盾过程中新产生的矛盾,大量的还是随着形势环境变化新出现的矛盾。这些矛盾许多是这个发展阶段必然出现的,是躲不开也绕不过去的。

    我们党领导人民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如果对矛盾熟视无睹,甚至回避、掩饰矛盾,在矛盾面前畏缩不前,坐看矛盾恶性转化,那就会积重难返,最后势必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千丈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烟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发生质的突变。对待矛盾的正确态度,应该是直面矛盾,并运用矛盾相辅相成的特性,在解决矛盾的过程中推动事物发展。

    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强调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论英雄,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出化解产能过剩,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等,都是针对一些牵动面广、耦合性强的深层次矛盾去的。如果我们不迎难而上、因势利导,逢山开路、遇水架桥,这些矛盾不断积累,就有可能进一步向不利方面转化,最后成为干扰因素甚至破坏性力量。

    积极面对矛盾、解决矛盾,还要注意把握好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秉纲而目自张,执本而末自从。”面对复杂形势和繁重任务,首先要有全局观,对各种矛盾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又要优先解决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此带动其他矛盾的解决。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提出要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在推进这“四个全面”过程中,我们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比如,我们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全面部署,又强调“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既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顶层设计,又强调突出抓好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既对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系列要求,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突破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四风”问题,着力解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问题。在任何工作中,我们既要讲两点论,又要讲重点论,没有主次,不加区别,眉毛胡子一把抓,是做不好工作的。

    第三,学习掌握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方法,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处理复杂问题的本领。“事必有法,然后可成。”我们的事业越是向纵深发展,就越要不断增强辩证思维能力。当前,我国社会各种利益关系十分复杂,这就要求我们善于处理局部和全局、当前和长远、重点和非重点的关系,在权衡利弊中趋利避害、作出最为有利的战略抉择。我们全面深化改革,不能东一榔头西一棒子,而是要突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同时,在推进改革中,我们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准确把握各方利益的交汇点和结合点,使改革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学习和运用唯物辩证法,就要反对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我们的先人早就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很多典故都是批评和讽刺形而上学的,如盲人摸象、郑人买履、坐井观天、掩耳盗铃、揠苗助长、削足适履、画蛇添足,等等。世界上只有形而上学最省力,因为它可以瞎说一气,不需要依据客观实际,也不受客观实际检查。而坚持唯物辩证法,则要求用大气力、下真功夫。我们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客观实际,真正掌握规律;另一方面要坚持发展地而不是静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统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联系地而不是单一孤立地观察事物,妥善处理各种重大关系。任何主观主义、形式主义、机械主义、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的观点都是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有好的效果。

    第四,学习掌握认识和实践辩证关系的原理,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不断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实践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核心观点。实践决定认识,是认识的源泉和动力,也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正确的认识推动正确的实践,错误的认识导致错误的实践。我国古人关于知行合一的论述,强调的也是认识和实践的关系。如荀子的“不闻不若闻之,闻之不若见之,见之不若知之,知之不若行之”;西汉刘向的“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足践之不如手辨之”;宋代陆游的“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明代王夫之的“知行相资以为用”,等等。我们推进各项工作,根本的还是要靠实践出真知。

    我们党一贯重视理论工作,强调理论必须同实践相统一。理论一旦脱离了实践,就会成为僵化的教条,失去活力和生命力。实践如果没有正确理论的指导,也容易“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理论对规律的揭示越深刻,对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引领作用就越显著。我们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高度重视理论的作用,增强理论自信和战略定力,对经过反复实践和比较得出的正确理论,不能心猿意马、犹豫不决,要坚定不移坚持。

    实践没有止境,理论创新也没有止境。要使党和人民事业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能停顿。我们要根据时代变化和实践发展,不断深化认识,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坚持理论指导和实践探索辩证统一,实现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良性互动,在这种统一和互动中发展21世纪中国的马克思主义。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5年1月23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

    来源:《求是》2019/08 2019年04月15日

    作者:习近平

    2018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道路上,我们满怀信心、坚定前行,很辛苦、也很充实,有付出、更有收获。中共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我国经济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社会大局保持稳定,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增强,实现了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大精神开门红。我们隆重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时期,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改革开放4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这都是伟大的。总结改革开放伟大成就、宝贵经验,坚定不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推进改革开放的决心信心更加坚定。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中共中央坚强领导的结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结果,也凝结着包括在座各位同志在内的广大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智慧。

    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文化文艺事业、哲学社会科学事业。2014年10月、2016年5月,我分别主持召开文艺工作座谈会、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并作了讲话。几年来,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在正本清源上展现新担当,在守正创新上实现新作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更加巩固,为人民创作的导向更加鲜明,文化文艺创作生产质量不断提升,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建设加快推进,取得了显著成绩。正本清源、守正创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能没有灵魂,作为精神事业,文化文艺、哲学社会科学当然就是一个灵魂的创作,一是不能没有,一是不能混乱。

    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的政协委员做了大量工作,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文化自信讲好中国故事、推动社会主义文艺繁荣发展、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网络空间等协商议政。2018年,就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等调研建言,对促进科学决策、有效施政发挥了重要作用。

    总的看,过去几年,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明方向、正导向,转作风、树新风,出精品、育人才,事业发展欣欣向荣,队伍面貌焕然一新。

    文化文艺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去年召开的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我对做好新形势下文化文艺工作、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出了要求。借这个机会,再讲几点意见。

    第一,希望大家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古人讲:“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所谓“为时”、“为事”,就是要发时代之先声,在时代发展中有所作为。去年,我们隆重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表彰了100名改革先锋,其中就有许多作家艺术家、社会科学家,像李谷一、李雪健、施光南、蒋子龙、谢晋、路遥、樊锦诗、厉以宁、林毅夫、王家福、胡福明、许崇德、杜润生、郑德荣等,他们都是紧跟时代、奉献时代的优秀代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新时代呼唤着杰出的文学家、艺术家、理论家,文艺创作、学术创新拥有无比广阔的空间。希望大家坚定文化自信,把握时代脉搏,聆听时代声音,承担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的主题、捕捉创新的灵感,深刻反映我们这个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第二,希望大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一切成就都归功于人民,一切荣耀都归属于人民。面向未来,要战胜前进道路上的种种风险挑战,顺利实现中共十九大描绘的宏伟蓝图,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正所谓“大鹏之动,非一羽之轻也;骐骥之速,非一足之力也”。中国要飞得高、跑得快,就得汇集和激发近14亿人民的磅礴力量。

    文学艺术创造、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首先要搞清楚为谁创作、为谁立言的问题,这是一个根本问题。人民是创作的源头活水,只有扎根人民,创作才能获得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源泉。文化文艺工作者要跳出“身边的小小的悲欢”,走进实践深处,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要走出象牙塔,多到实地调查研究,了解百姓生活状况、把握群众思想脉搏,着眼群众需要解疑释惑、阐明道理,把学问写进群众心坎里。哲学社会科学包括文化文艺不接地气不行,要解释现实的社会问题,开什么处方治什么病,首先要把是什么病搞清楚。要把好脉,中国身体怎么样,如果有病是什么病,用什么药来治,对这心里要透亮透亮的。号脉都号不清楚,那治什么病?

    第三,希望大家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大师、大家,不是说有大派头,而是说要有大作品。我们提到老子、孔子、孟子,想到的是《道德经》、《论语》、《孟子》;提起陶渊明、李白、杜甫,想到的是他们的千古名篇;说到柏拉图、莎士比亚、亚当·斯密,想到的也是他们的《理想国》、《哈姆雷特》、《国富论》。如果不把心思和精力放在创作精品上,只想着走捷径、搞速成,是成不了大师、成不了大家的。我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也说过,没有优秀作品,其他事情搞得再热闹、再花哨,那也只是表面文章、过眼烟云。

    一切有价值、有意义的文艺创作和学术研究,都应该反映现实、观照现实,都应该有利于解决现实问题、回答现实课题。希望大家立足中国现实,植根中国大地,把当代中国发展进步和当代中国人精彩生活表现好展示好,把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阐释好。原创性是好作品的标志。文艺创作要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在观念和手段结合上、内容和形式融合上进行深度创新,提高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提出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理论观点,构建中国特色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去年,我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这也是创作精品力作的前提和基础。希望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的委员带好头、作表率。除了天赋以外,确实要去积累、去挖掘,很多事情都是在细节,演电影、写小说都是细节,细节感人,细节要真实,而真实要去挖掘。

    第四,希望大家坚持用明德引领风尚。《左传》讲“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立德是最高的境界。文化文艺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都肩负着启迪思想、陶冶情操、温润心灵的重要职责,承担着以文化人、以文育人、以文培元的使命。大家社会影响力大,理应以高远志向、良好品德、高尚情操为社会作出表率。

    明明德,首先要明大德、立大德。新时代的文化文艺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明大德、立大德,就要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树立高远的理想追求和深沉的家国情怀,把个人的艺术追求、学术理想同国家前途、民族命运紧紧结合在一起,同人民福祉紧紧结合在一起,努力做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贡献的艺术家和学问家。要坚守高尚职业道德,多下苦功、多练真功,做到勤业精业。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市场经济大潮面前自尊自重、自珍自爱,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抵制低俗庸俗媚俗。良好职业道德体现在执着坚守上,要有“望尽天涯路”的追求,耐得住“昨夜西风凋碧树”的清冷和“独上高楼”的寂寞,最后达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领悟。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70年砥砺奋进,我们的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无论是在中华民族历史上,还是在世界历史上,这都是一部感天动地的奋斗史诗。希望大家深刻反映70年来党和人民的奋斗实践,深刻解读新中国70年历史性变革中所蕴藏的内在逻辑,讲清楚历史性成就背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优势,更好用中国理论解读中国实践,为党和人民继续前进提供强大精神激励。

    去年底,我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强调,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汇聚全民族的智慧和力量,需要广泛凝聚共识、不断增进团结。我们要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能量。希望各位政协委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在方方面面都发挥带头作用,做到不负重托、不辱使命。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19年3月4日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文化艺术界、社会科学界委员联组会时的讲话。)

    学习关于转发省委宣传部《关于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组织总体国家安全观信访工作宗教工作专题学习的通知》的通知

    学习《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2019年全省教育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要点通知》

    习近平: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序言

    来源:新华社2019年02月28日

    习近平

    善于学习,就是善于进步。党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发展都告诉我们,没有全党大学习,没有干部大培训,就没有事业大发展。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波澜壮阔实践,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更加崇尚学习、积极改造学习、持续深化学习,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不断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的能力。

    我们党依靠学习创造了历史,更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要加快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学习大国建设,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坚持理论同实际相结合,悟原理、求真理、明事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提高自己,努力培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使思想、能力、行动跟上党中央要求、跟上时代前进步伐、跟上事业发展需要。

    抓好全党大学习、干部大培训,要有好教材。这批教材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用好这批教材。

    习近平

    2019年2月27日

    习近平为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作序

    要求加快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学习大国建设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2019年03月01日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为即将出版发行的第五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作序。他强调,我们党依靠学习创造了历史,更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要加快推进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学习大国建设,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坚持理论同实际相结合,悟原理、求真理、明事理,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持“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要求提高自己,努力培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使思想、能力、行动跟上党中央要求、跟上时代前进步伐、跟上事业发展需要。

    习近平指出,善于学习,就是善于进步。党的历史经验和现实发展都告诉我们,没有全党大学习,没有干部大培训,就没有事业大发展。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进行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的波澜壮阔实践,我们党要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必须更加崇尚学习、积极改造学习、持续深化学习,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不断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的能力。

    习近平强调,抓好全党大学习、干部大培训,要有好教材。这批教材阐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科学体系、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各级各类干部教育培训要注重用好这批教材。(序言全文另发)

    第五批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由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包括《新时代新思想新征程》《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改革进行到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全面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坚持“一国两制”推进祖国统一》《全面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等14本,由人民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3号)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已经2017年2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王晓东

    2017年2月9日

    湖北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规范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是指国家安全机关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措施,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按照积极防御、依法管理、科学处置的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各领域国家安全相衔接的工作制度,有效预防、化解和处置国家安全风险。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国家安全机关与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共享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提升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能力。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州)国家安全机关(含省国家安全机关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电子通信设备设施、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及活动,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技术处置等职责。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防科技工业、测绘、通信、网信、保密等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支持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

    第七条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提供便利及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及时报告有关窃密、泄密或者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公安、海关、工商、气象、测绘等部门以及机场、火车站、港口等交通枢纽、通信、邮政、金融、宾馆等单位依法提供与国家安全工作有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公民和组织依法给予保护。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反技术窃密、反技术破坏、防技术泄密的要求,科学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优化防范措施的规划设计和技术处置,满足其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对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等重点部门、要害部位及其周边环境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研判,指导、协助其落实防范措施,必要时划设国家安全控制区域,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开展空中信号检测,排查可疑信号,对技术窃密、非法电子通联和其他干扰破坏活动进行科学处置和依法打击。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设备设施进行技术查验。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相关设备设施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并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返还相关设备设施。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通信、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网络的技术检查、检测,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对网络运营者采购涉及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检测和分析,必要时给予技术支持和协助。

    通信、互联网、物联网等网络运营者应当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现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时,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安全核查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或者举办重大涉外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国家安全技术保卫的,举办单位应当通知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做好技术保卫工作。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下列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海关、港口、火车站及邮政、电信等枢纽工程;

    (二)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控制区域的划设范围及其动态调整,由省级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国防科技工业、保密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调整涉及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拟出让涉及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资料;

    (四)符合要求的规划红线范围内地形图或者总平面图;

    (五)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者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条件、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为申请人提供便利服务。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投资主管部门在受理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申请时,对未取得国家安全机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十条对申请人提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申请,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对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要求,且不能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隐患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对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但通过采取国家安全防范措施可以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提出安全防范要求,并指导帮助有关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有关单位制定和完善安全防范整改方案后,可以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时,认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充分听取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事项涉及专业领域问题的,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国家安全防范设施作为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加强施工建设的监管,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国家安全防范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国家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正常运行,不得故意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产权的,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过租赁方式转移使用权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租赁备案情况抄送国家安全机关。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整改,并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国家安全机关许可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竣工后,其国家安全防范设施未经国家安全机关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故意损毁、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安全防范设施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安全控制区域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产权,或者通过租赁方式转移使用权,不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

    第五条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条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

    第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二条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间谍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验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依照前款规定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在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第十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国家安全机关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反间谍工作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反间谍技术防范标准,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反间谍技术防范措施,对存在隐患的部门,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进行反间谍技术防范检查和检测。

    第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九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第二十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

    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五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二十六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第二十九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一条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三十三条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第三十七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五、六、七章)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在下届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定期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是党的省、自治区委员会在几个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派出的代表机关。它根据省、自治区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工作。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提出委员候选人要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创先争优,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三条 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六章 党的干部

    第三十五条 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要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选拔干部,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反对任人唯亲,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党重视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干部,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积极推进干部制度改革。

    党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条所规定的党员的各项义务,并且必须具备以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水平,带头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三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

    年龄和健康状况不适宜于继续担任工作的干部,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退、离休。

    第七章 党的纪律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四十一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第四十二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党中央批准。对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应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并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自主学习观看《平“语”近人——习近平总书记用典》第五集:《报得三春晖》(观看网址:共产党员网)(http://www.12371.cn/2018/10/13/VIDE1539416281434885.shtml)

    自主收听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音频来源:学习出版社(学习网址:共产党员网)

    《第六讲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

    (http://www.12371.cn/2018/10/15/ARTI1539574547122908.shtml)

    《第七讲 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

    (http://www.12371.cn/2018/10/15/ARTI1539575509038859.shtml)

    《第八讲 以人民为中心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立场》

    (http://www.12371.cn/2018/10/15/ARTI15395764511318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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