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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学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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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日期: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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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是高等职业技术领域教学与科研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内刊)。为加强学报管理,促进学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报学术水平和办刊质量,依据《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新闻出版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学报的实际,特制定《襄阳汽车职业学院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章程。

    第二条 学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严格遵守国家期刊出版工作的法律、法规;遵循科学为本的学术导向,传播先进文化理念;恪守期刊出版规范,坚持学术前沿、职教特色,持续提升办刊质量;坚持学术理论、教育理论、应用技术兼收并蓄的采编原则,营造“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氛围;为学院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服务,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学报创刊为季刊,根据需要逐步发展为双月刊,学报主要刊登高职教育教学、汽车工程、汽车应用技术、机电技术、经济管理、襄阳文化研究等方面的新成果、新经验、新技术和新动态,努力创办具有地方办学特色的高质量的高职学报。

    第四条 学报的主要任务:

    1、宣传学院学术动态、科研成果和改革成就。

    2、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3、建设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技术创新的学术平台。4、发表、保护教职工的科研和学术研究成果。

    5、及时反映高教、职教领域路线政策、改革创新、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的最新动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简称编委会)”和学报编辑部,学报编委会是是学报的学术指导、学术咨询和学术监督机构,对学报编辑出版工作进行指导、咨询和监督;编辑部在编委会指导下,负责学报的日常工作,是学院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专门机构,隶属于科研处管理。

    编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编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编辑部设主编1 名,副主编1-2名,编委15-17人,编委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分管副院长和学报主编担任编委会副主任,编委会成员由本院有较高学术水平专家、学者和学科骨干组成,适当聘请校外专家。

    委员根据学科情况和发展需要由相关部门根据委员条件推荐,最后由学院审核、批准,正式聘任。

    编辑部由主编、副主编、编辑部主任、副主任、编辑和编务组成。

    第六条 编委会的任务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提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繁荣学术,促进学科发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2、 审定学报编辑方针和办刊宗旨及编辑部编辑出版计划;指导学报编辑部工作。

    3、协助编辑部做好审稿、组稿和荐稿工作。

    4、定期召开编委会会议,听取编辑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编辑部和委员提出的有关编辑出版问题;

    5、加强对学报的宣传,加强与国内外相关学科及专家学者的联系与交流。提高学报的社会影响力。

    6、及时发现和培养人才,壮大作者和编辑队伍,及时反映作者、读者意见,研究和解决本刊组稿与编辑中的问题。

    第七条 编委的条件和职责

    1、编委的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能认真贯彻执行“双百”方针;(2)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编审水平,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其它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最近3年内每年都有一定的科研成果;(3)熟悉编辑、出版业务,有较强的文字能力、组织工作能力以及相应的外语水平。(4)积极参加编委会活动,热心编委工作,严谨治学,学风、文风优良,严守学术纪律和学术规范;身体健康,一般应能任满一届。

    2、编委的职责:

    (1)执行办刊方针和编委会的决议;(2)认真、按时完成有关任务,积极撰写、组织推荐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稿件;(3)及时向编委会反映对本刊的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4)注意在本地区、本单位培养和发现人才,并向编委会推荐;(5)关心编辑部建设,参加编委会会议及学报编辑部组织的相关活动,积极宣传本刊。

    特邀编委职责:(1)认真为本刊审稿、荐稿;(2)积极宣传本刊,扩大本刊在当地的影响;(3)积极为本刊撰写学术讲座、述评等,及时提供各种信息;(4)积极宣传、推广本刊。

    第八条 编委会的产生和任期

    编委由学院各部门推荐、编辑部提名,征求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经编委会主任和副主任讨论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式聘请。

    每届编委会任期4年,任期满后,进行适当调整,一般不增加编委总数。

    第九条 编委会实行编委会主任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重大问题由编委会集体讨论;一般具体事宜,编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有权作出决定,日常工作由编辑部人员完成。

    编委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其任务是:(1)听取学报编辑部的工作汇报;(2)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反映和研究作者、读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主编职责

    1、根据办刊宗旨、方针决定学报内容、栏目、印刷、发行及与期刊有关的重大问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2、确定重大选题,负责稿件的全面审查,主持编辑部召开定稿会议,研究确定刊登的稿件。

    3、终审、签发稿件。

    4、审查编辑计划并督促实施。

    5、指导编辑人员政治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地培养和提高编辑人员的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一条 副主编职责

    1、协助主编工作,贯彻主编的工作意图和主编交办的任务。

    2、培养、指导编辑人员。

    3、初步确定稿件复审专家,有争议的与主编商定。

    4、复审稿件,审查封面及版式,完成后送主编终审。

    5、审读稿件和刊物校样。

    6、安排各期内容,对重大选题组稿。

    7、协调各编辑的工作。

    第十二条 编辑部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检查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执行情况,健全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编制编辑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负责编委会定期会议的准备、汇报工作;

    3、组织编辑部工作人员负责约稿和稿件的登记、初审、修改、送审以及学报封面设计、目录编写、印刷发行、稿费发放、样刊存档等业务工作。

    4、保持与科学出版社、省市新闻出版局等单位的业务联系,填写有关编辑出版业务报表。

    5、深入调查研究,收集作者、读者、审者对学报的意见和信息,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学报质量。

    第十三条 编辑职责

    1、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遵守有关法规和制度。

    2、、按规范登记来稿,进行稿件的组织约稿和初审、编辑和付印样的通读等工作,及时处理来稿,收到稿件及时给作者发电子邮件。

    3、负责稿件的审核、编排,中英文目录的编定,封面、封底版权页的核准,校样的审阅和编校,以促使学报内容导向、编校质量等各方面的综合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4、负责初审稿件,写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学报要求的文稿,要请作者按本刊要求修改;对符合学报要求的来稿,要拟出复审专家人选,初拟交副主编决定后送给审稿专家。

    5、根据专家审稿修改意见通知作者修改,对已按要求修改的稿件进行编辑加工,提出准备刊登栏目的初步意见。

    6、认真校对学报样稿,主编终审、签发的稿件填写付印单,协助编辑部主任验收学报印刷质量和数量。

    7、给作者寄发刊、退、修通知。领取每期的稿费和审稿费,负责给作者寄发样刊、稿费,给审稿专家寄审稿费。

    8、处理作者、读者的来信及电话咨询,负责将每期学报原稿、校样、审稿意见归档。

    9、积极参加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了解教学和科研动态及趋向,定期阅读相关专业期刊,掌握相关专业学术发展现状和趋势,组织和发现新稿源。

    10、努力学习编辑业务理论知识,提高组、审、编稿的能力和文字水平;注意收集作者、读者、审者对学报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学报编辑质量。

    11、 严格执行学院财经制度,做好审读费、审稿费、稿费、编辑费等各项费用的发放工作及财务报账工作。

    12、 完成学报编辑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学报管理

    第十四条 学报编辑、出版工作原则

    1、学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学报选稿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基金项目、应用技术、交叉学科、边缘学科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优先刊用。

    3、贯彻“双百”方针,广泛刊登学术上不同意见的争鸣,学术领域的质疑、商榷、探讨等方面的文章。

    4、刊登传播科学信息、反映职业技术教育动态、推动本地经济建设的稿件。

    5、组稿、排版、印刷、装帧、发行等方面力求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6、强化应用性,突出学术性,坚持职业技术教育及相关学科理论与技术研究定位,努力提高学报的编辑质量。

    第十五条 组稿与发稿原则

    1、组稿采取作者自由投稿、约稿、从交流会选稿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

    2、发挥学科带头人在科研工作中的带头作用,组织专题研究,撰写高质量的学术论文。

    积极向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约稿,以提高学报稿件的质量层次。

    3、为了兼顾学科面、作者面,使更多的作者有发稿机会,在同一期学报中,同一作者的姓名最多出现两次。

    第十六条 稿件质量要求

    1、本学报刊发的文章,文责作者自负。

    2、稿件要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可读性。

    3、文稿应观点明确,文字简练,论据可靠。一般用E-mail方式投稿。一般以8000字为限,超过5000字部分不计稿酬。

    4、各类稿件必须按本报“稿约”所规定的格式排版打印。

    第十七条 审查项目

    1、政治方面

    论文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条例和规定,是否符合国家科技机密的保密政策法规。

    2、学术方面

    内容是否准确可靠,逻辑是否严谨,是否经得起推敲和重复验证。实验设计、方法是否合理,有否改进或创新,数据是否可靠;试验结果是否为新发现、新见解、新成果;理论性文章其理论假设是否合理、有否创新;文章是否有创新,社会效益是否明显;是否有同类文章发表,文章有无利用价值,有无学术造假。

    3、写作方面

    是否符合学术论文的要求,文章是否层次清楚,结构合理,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图表是否设计合理,绘制精确;参考文献引用是否准确无误,项目是否齐全,符合规范;文章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语法修辞规律,表达是否准确、易懂;是否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使用名词术语、计量单位、简化字、标点符号、参考文献格式、人名和地名的译名、简称与略缩语等。

    第十八条 审稿程序与审稿要求

    1、收稿一周内由编辑部办公室统一分类、登记、编号、造册,包括注明稿件题名、作者单位、姓名、原稿页数、插图和照片数量等。两周内经有关编辑初审,然后送有关编委或学科专家审稿。

    2、审稿采取“三审制”,即编辑初审、编委会或同行专家复审、主编(或副主编)终审。审稿实行“双盲法”。

    3、初审根据学报的办刊宗旨对稿件进行初步甄别遴选,从政治、学术、写作、论文选题等方面对论文进行评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学报要求或重复他人作品的稿件,提出不予采用的意见并记录。将符合要求的稿件送有关编委或校内外专家复审。

    4、编委或同行专家应在半个月内完成复审,其审稿意见将作为稿件刊用与否的主要依据。审稿人对受审稿件必须就内容或观点等方面在“审稿单”中签署简明恰当、客观公正的审稿意见。对涉及专业性、科学性等原则性的错误及关键字词错误必须加以指正或修正,并给出稿件处理的具体意见。复审通过的稿件如出现科学性、原则性的错误,由该编委、专家负责。

    5、复审通过的稿件由主编或副主编终审签字后,编辑部再对文稿作进一步编辑和文字加工后,方可发稿排印。

    6、为了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作者不得私自邀请编委或专家事先签署审稿意见再送编辑部登记初审,亦不得点名由某编委或专家审阅自己的稿件。

    7、通过复审的稿件,编辑部有权进行非实质性的修改或摘编。来稿3个月以内予以答复。凡不采用之稿,编辑部一般不予退还,也不提出处理意见。来稿4个月未见答复者可自行处理。对可用而需修改的稿件,将提出具体的意见,及时反馈作者修改,作者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后,交编辑部再进行审阅。

    第十九条 不宜刊用的稿件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稿件。

    2、不符合本刊宗旨和要求的稿件。

    3、与本刊和其它报刊已刊登的文章类同,又无独创见解的稿件。

    4、拒绝本刊要求修改的稿件。

    第二十条 出版校对工作

    1、稿件终审编辑后,由主编或副主编召开编辑部发稿会,确定发稿篇数、稿件所在的专栏、先后顺序,然后送印刷厂排版、印刷。

    2、排版、印刷过程中实行“四校一审制”:

    ⑴、一校,由作者负责、责任编辑复核。重点解决掉段、掉行、转版、图片位置及文字编辑上的遗留问题,时间限一周以内。责任编辑复核用红笔。

    ⑵、二校,由责任编辑负责、另一名编辑复核。重点解决错别字、标点符号、字体字号、补白、眉题、版面上的问题,另一名编辑复核用蓝笔,二校时间限一周以内。

    ⑶、三校,由责任编辑负责,执行编辑复核。重点解决非正文部分的文字错误,整体编排的统一,封面、插图等问题。时间限一周以内。

    ⑷、四校,责任编辑负责,副主编抽校,执行编辑负责全面核准。

    ⑸、一审,出版前定稿清样,由主编审读签字后送印。

    第二十一条 评刊

    1、编辑部评刊。每期学报刊出后,编辑部及时评刊,仔细查看当期学报的差错和不足,提出下一步改进措施并向主编汇报。

    2、编委会评刊。每年编委会委员对当年出版的学报进行通读,在编委会上指出不足,为进一步办好学报提出合理建议或方案。

    第二十二条 学报发行

    1、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规定,按时向北京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管理司和湖北省新闻出版局、襄阳市新闻出版局等缴邮刊样。

    2、向中国人民大学期刊复印资料部、深圳期刊世界博览中心邮送期刊,并按对等交流原则向国内其他高校、省内相关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期刊社、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及作者及时发行。同时,通过非邮发方式向订户发行并结合自办发行,扩大社会影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报经费来源由学院按年度拨给基本经费,学报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学院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学报发展到一定阶段,按申报标准收取部分版面费,所收版面费属学报编辑部自创经费。

    第二十四条 学报开支主要用于支出作者稿费、专兼职编辑的编辑津贴、专家审稿费、责任校对费、印刷出版费、约稿和发行费、外联费用(学习、培训、招待)、编辑人员奖励、日常办公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严格按照学院财务制度做好经费开支。

    1、对来稿视质量高低,每千字发15-30元的稿酬;对校内外专家学者的特约稿件,可视质量高低每千字可发50-100元的稿酬,对著名专家学者的约稿稿费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所有稿酬的决定,都由编辑部研究决定。

    2、对院内外的所有来稿均安规定收取一定的版面费;编辑部制定免费论文标准和条件,凡免费稿件必须由编辑部主任审稿;印刷出版费可按当年招标价格支付,并尽可能降低印刷、发行和邮寄成本。

    3、编辑部每月向编委会主任、主编和专职编辑人员发放编辑津贴,具体标准为:中级及以下职称者每月400元,副高级职称者每月500元,正高级职称者每月600元。

    4、编辑人员获得编辑出版行业的奖励,可视奖励层次发给一定的奖金。另外,编辑部还设编辑质量奖励,编辑校对文稿差错率在万分之三以内的,可给与适当奖励。

    5、专家审稿费每篇20元;英文译校费每期200元。兼职编辑每编校一篇论文40-60元,若在校对中出现万分之三以上的错误,则扣发一定数目的编校费。

    编辑部必须做好对所有费用的发放表格,由编辑部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支付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学报编辑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6月16日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教育部有关规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和重大事务的审议、评议和咨询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优先、教学优先,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办学思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服务学院战略需求。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公室设在产学研处。各系、部设立系、部学术委员会,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为15-21名,由下列人员组成:

    (1)院长及分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的副院长。

    (2)各系(部)、处(室)根据其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和学科分布按比例推荐的专家教授代表。

    (3)根据需要,院长可直接聘任3-5名院内、外专家学者为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的基本要求:

    (1)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并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正派,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校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2)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求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校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16-19人,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院长提名产生,委员由院长提名和各部门推荐相结合产生,秘书长由产学研处负责人兼任,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学院各系(部)成立分学术委员会,分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按一定的组织程序民主产生,分学术委员会参照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并提出委员人选,报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后执行。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九条 院内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可由其所在处室或系、部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选,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可作为替补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主任提出,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参加审议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的设置、学科和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系(部)调整;科研规章制度修订草案和学校其他学术工作,对规划、制度的实施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定并推荐申报各级各类专业优秀人才、创新团队、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和科研成果;评审学院各类科研基金支持的项目和调研项目。

    第十二条 受院长委托对有关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创新平台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研究科技管理工作,构建科学的管理模式,提出改革建议。

    第十三条 承担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四条 制定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组织全院性学术交流活动;推动跨学科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五条 主动了解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情况,提出重大学术问题的建议和意见,为推动学院的学术发展建言献策。

    第四章 议 程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

    院学术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无记名投票。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1/2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行使职责。

    第十七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院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十九条 凡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上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长工作会议审定后发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院学术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院学术委员会建设,明确工作规程,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术公平,实现学术活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术委员会章程(试行)》(以下简称《章程》),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组织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需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审定的事项,有关单位至少提前3天将议题和有关材料报送秘书处;需提交学术委员会学术评议的事项,有关单位提前7天将有关材料及电子文档(包括申报材料、申报项目及情况汇总表、评审要求及文件等)送交秘书处。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三章 工作规程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需要决议的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当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并且会议内容与其所在学科相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可指定相应学科的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开展学术评议工作时,在《章程》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可根据具体事项制定相应的评议规程。

    第八条 在学风维护工作中,院学术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但对于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也予以受理。

    第九条 对重要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各职能部门应建立规范的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并明确每一程序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十条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须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及时完成交办的工作。系(部)学术委员会审议评议结果存在重大争议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向院学术委员会提请复议和仲裁。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任委员请假。非正当理由全年累计缺席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委员,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可予以替换;委员离开学院超过一年的,本人应主动提出辞去委员任职,经委员会会议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在各种学术活动中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做维护学风和学术道德的楷模。尤其要树立全局观念,克服本位主义,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对于在学术评议中显失公允,或严重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的委员,调查属实后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会议许可,不得随意传播扩散。对于违反保密规定,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议、审议涉及与委员本人、直系亲属或其指导的学生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若回避人数较多,按照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不能达到《章程》要求的最低人数时,有关部门应另行组织同行专家组评审。

    第十五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要按照职责范围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对委托的评议、评审等事项应按时反馈意见,并应积极主动地提出会议工作议题和建设性意见。

    第五章 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会议考勤制度,考勤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

    第六章 秘书处职责

    第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学术委员会会务的组织、材料的准备;

    2.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考勤;

    3.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4.负责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的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5.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负责与系(部)学术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

    7.负责完成学术委员会及主任委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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