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公务出差的审批管理,本着“厉行节约,增收节支”的原则,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出差是指因学院工作需要,经学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到襄阳市城区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公务行为。
第四条 各部门要严格差旅费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公务活动可通过现有网络、通讯、委托等方式解决的业务,不得安排出差。
第六条 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财政部规定的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必须在部门预算的开支范围之内。
第七条 公务出差人员应按照领导派遣或相关单位书面通知,认真填写《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差旅审批单》,按规定程序报请相关领导批准。原则上,院级领导出差,由书记或院长审批,并向书记院长报告;各单位、部门正职出差,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并向书记、院长及分管院领导报告;各单位、部门副职和其他人员出差,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向主管院领导或联系院领导报告。具体审批程序为:提出申请(提交《公务差旅审批单》)➞部门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审批(若必要)➞书记或院长审批(若必要)。中层正、副职人员及普通教职员工出差日期超过10天或出差人员超过5人的应由分管院长请示学院院长后由学院院长审批。出差人员来自多个部门的,须履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报送学院院长统一审批。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先审批,再报销的出差报批程序,从严控制出差天数、人数及交通工具。如确有正当原因,出差天数、人数及交通工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说明原因,返校后,由分管院长签字变更《公务差旅审批单》。由确因公务紧急,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可以电话方式请示,出差返校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交通工具为火车、汽车(自带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不含租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
第十条 本办法出差时间是指包括出发日期和返回日期在内的自然(日历)天数。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办理借款,应根据出差地点、人数、天数等因素合理预计借款金额,对超过限额的借款,财务人员有权调减。
第十二条:境外公务出差,原则上应于计划出差前2个月,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并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学院人事处按照省、市相关公职人员境外出差审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副县级以上领导境外公务出差,按省、市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教职员工参加教学培训、进修、学历教育,不适用本办法。具体办法由学院人事、计财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院公务出差活动,可视为学院教职员工,补助标准由学院计财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各审批负责人对所审批各项内容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对于未按照出差前审批内容执行或未完成出差任务的,可以拒绝报销全部或部分差旅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差审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转嫁差旅费的;
(四)其他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自日起执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