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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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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党委宣传部     作者:彭晓黎

    发表日期:2020年07月15日 18:40

    阅读次数:

    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来源:新华社 2020年06月30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9日下午就“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举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组织路线是为党的政治路线服务的。我们党要长期执政、永葆活力,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重要的是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提供了科学遵循,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保证。我们要毫不动摇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继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不断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

    中央组织部秘书长胡金旗同志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讲话。他指出,再过两天,是我们党成立99周年的日子。安排这次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既是庆祝党的生日的一次重要活动,也是为了推动全党深化认识并贯彻落实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热烈祝贺。

    习近平强调,党的历史表明,什么时候坚持正确组织路线,党的组织就蓬勃发展,党的事业就顺利推进;什么时候组织路线发生偏差,党的组织就遭到破坏,党的事业就出现挫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针对党的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的组织体系、完善选人用人标准和工作机制、健全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制度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并同强化党的理论武装、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严肃党的纪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等相协调,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党的十九大之后,我们在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行了概括。我们要正确理解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准确把握好贯彻落实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指出,要抓好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强党的组织建设,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保证。现在,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即将胜利实现,我们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面对复杂形势和艰巨任务,我们要全面把握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有力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化解重大矛盾,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根本的保证还是党的领导。要教育引导全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持坚强政治定力和正确前进方向,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各领域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方面人才有效组织起来,把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凝聚起来,形成为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团结奋斗的强大力量。

    习近平强调,要抓好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全党。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特别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武装,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武器,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能力,共同把党的创新理论转化为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实践力量。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自觉用党的科学理论指导党的组织建设,结合新的实际推进改革创新,使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习近平指出,要抓好党的组织体系建设。严密的组织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抓党的建设,首先就抓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的建设,制定的各项党内法规都对中央领导同志提出更高标准,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在守纪律讲规矩、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方面为全党同志立标杆、作表率。中央和国家机关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初一公里”,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组工作条例和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把中央和国家机关建设成为讲政治、守纪律、负责任、有效率的模范机关。地方党委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中间段”,要认真贯彻执行地方党委工作条例,把地方党委建设成为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管理严格、监督有力、班子团结、风气纯正的坚强组织。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最后一公里”,要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紧补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治理的各种短板,把各领域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实现党的领导的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提高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广大人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

    习近平强调,要抓好执政骨干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提出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就是强调选干部、用人才既要重品德,也不能忽视才干。要把提高治理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通过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推动广大干部严格按照制度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开展工作。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把好政治关、廉洁关,严把素质能力关,及时把那些愿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发现出来、任用起来。要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使广大干部政治素养、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实践本领跟上时代发展步伐。要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从严管理机制,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正确导向。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破除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流动、激励等方面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形成具有吸引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努力聚天下英才而用之。

    习近平指出,要抓好党的组织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组工作条例、地方党委工作条例、党的工作机关条例、支部工作条例以及农村、国企、机关、高校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等一系列组织建设方面的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作为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中央相关部门、各级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把党内组织法规和党中央提出的要求具体化,建立健全包括组织设置、组织生活、组织运行、组织管理、组织监督等在内的完整组织制度体系,完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制度,并严格抓好执行,不断提高党的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学习《襄阳市党务公开实施方案(试行)》

    湖北省委印发《湖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湖北日报 2018年08月20日

    近日,中共湖北省委印发了《湖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和《实施细则》的学习培训,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纳入培训课程。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好《实施细则》的实施方案,编制党务公开目录,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湖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湖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党务公开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发扬民主、积极稳妥、依规依法的原则。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五条党的地方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教育管理监督,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情况,坚决反对“四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四)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等重要会议情况,重要活动情况,重要人事任免情况,党内法规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情况;

    (五)党的地方委员会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六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以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开展党支部主题党日等情况;

    (四)党组织基本情况,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主要职责,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组织和党员奖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情况;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织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制度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办理来信来访,慰问帮扶困难党员和群众,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以及进展等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七条党的基层组织还应当结合自身职责任务和工作特点公开以下内容:

    乡镇(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应当公开领导本地的工作和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等情况。

    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等情况。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情况。

    社会组织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引领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和社会治理,推动事业发展等情况。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联系服务群众等情况。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党建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等情况。

    第八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北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开展作风建设专项治理,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纪律检查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重点公开落实党委决策部署、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重点公开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党组应当重点公开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情况。

    第三章公开的范围和时限

    第十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一条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第十二条党务公开应当体现时效性。长期性、稳定性事项长期公开;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事项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事项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公开;临时性、应急性事项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四章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四条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和风险评估,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拟公开事项如包含涉密内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三)审批。党的组织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超出职权范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反馈。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公开后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的组织报告,并视情将处理和落实情况进行公开。重要情况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和处理。

    第十五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干部教育培训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以及地方纪律检查机关、地方党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规范发布程序,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六条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党的组织应当在门户网站主页显著位置设立党务公开专栏,及时准确发布应当公开的事项。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七条党的组织应当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有计划地邀请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

    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制度,畅通反映渠道,及时研究处理,党内情况定期通报,重要情况及时通报。

    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引导党员和群众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

    第五章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地方党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第十九条党的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的责任。建立由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

    党的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应当履行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务公开履行领导责任。

    省委办公厅承担省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省党务公开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办公厅(室)承担本级党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地区党务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党务公开具体工作,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建立保密审查机制,对拟公开的党务是否适宜公开和公开的范围对象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党务公开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研判评估,提出防范预案。

    建立信息发布机制,遵循新闻传播规律,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载体,把握好党务公开工作的时度效。

    建立政策解读机制,将党务公开的背景、意义、要点、焦点等问题和重要公开事项阐释明白、解读清楚。

    建立舆论引导机制,及时发声、权威发布,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误读误导、避免恶意炒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建立舆情分析机制,密切关注舆情发展,做好信息监测反馈,对引发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澄清事实、引导舆论、化解风险。

    第六章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一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接受党员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党的组织应当开展党务公开工作经常性督促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共湖北省委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给复旦大学青年师生党员回信勉励广大党员

    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2020年07月01日

    回 信

    复旦大学《共产党宣言》展示馆党员志愿服务队全体同志:

    来信收悉。100年前,陈望道同志翻译了首个中文全译本《共产党宣言》,为引导大批有志之士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投身民族解放振兴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你们积极宣讲老校长陈望道同志追寻真理的故事,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希望你们坚持做下去、做得更好。

    心有所信,方能行远。面向未来,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我们更需要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拼搏奋斗。希望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习近平

    2020年6月27日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给复旦大学《共产党宣言》展示馆党员志愿服务队全体队员回信,勉励他们继续讲好关于理想信念的故事,并对全国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提出殷切期望。

    习近平在回信中表示,100年前,陈望道同志翻译了首个中文全译本《共产党宣言》,为引导大批有志之士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投身民族解放振兴事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在,你们积极宣讲老校长陈望道同志追寻真理的故事,传播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希望你们坚持做下去、做得更好。

    习近平强调,心有所信,方能行远。面向未来,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我们更需要坚定理想信念、矢志拼搏奋斗。希望广大党员特别是青年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在学思践悟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奋发有为中践行初心使命,努力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陈望道是《共产党宣言》首个中文全译本的翻译者,也是新中国成立后复旦大学的第一任校长。2018年5月,复旦大学将陈望道故居改造为《共产党宣言》展示馆,该校一批青年教师和学生组建党员志愿服务队,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开展宣讲活动。近日,党员志愿服务队的30名队员给习近平总书记写信,汇报了参加志愿讲解服务的经历和体会,表达了做《共产党宣言》精神忠实传人的信心和决心。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来源:《人民日报》 2020年06月30日01版

    ■ 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是人民军队建设发展的关键,关系强军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持续深化政治整训,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坚持聚焦聚力备战打仗,把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贯彻到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制胜优势。要坚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勇于自我革命,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 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具体举措,对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要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定,提高党内选举质量,保障党章赋予的党员权利,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规矩意识。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会议指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是人民军队建设发展的关键,关系强军事业兴衰成败,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制定《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对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对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确保有效履行新时代军队使命任务,确保人民军队永葆性质、宗旨、本色,对实现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把人民军队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全面深入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持续深化政治整训,做到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要坚持聚焦聚力备战打仗,把战斗力这个唯一的根本的标准贯彻到人民军队党的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推动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制胜优势。要坚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坚持勇于自我革命,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

    会议要求,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突出书记队伍和班子成员,抓好学习培训,提高抓党的建设的意识和能力。要强化领导督导,确保《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有效执行、落地见效。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规范完善党内选举制度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有力推动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定和实施《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民主权利、规范基层党组织选举的具体举措,对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巩固党长期执政的组织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强调,要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定,提高党内选举质量,保障党章赋予的党员权利,增强党的意识、政治意识、规矩意识。要严格代表资格条件,确保选出合格的代表。要合理分配代表名额,优化代表结构,确保生产和工作一线代表比例。要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委员候选人。要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确保选举风清气正。

    会议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对《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谋划,精心组织,全程把关。要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教育引导党员和代表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保证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要强化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骨干培训,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要加强督促落实,确保《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七条 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公职人员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政务处分。应当给予两种以上政务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政务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政务处分的,可以在一个政务处分期以上、多个政务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政务处分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十六条 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有关机关依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被罢免、撤销、免去或者辞去领导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同时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因违法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七)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予以开除。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予以开除。

    第二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四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第四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公职人员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监察机关应当将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

    第四十四条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决定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的印章。

    第四十六条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分人和被处分人所在机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被处分人的具体身份书面告知相关的机关、单位。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监察机关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

    监察机关或者上级监察机关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监察机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十条 监察机关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予以撤职、开除的,应当先依章程免去其职务,再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监察机关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政务处分的,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一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调查终结后,对不属于本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应当交有管理权限的监察机关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第五十二条 公职人员涉嫌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三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公职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五十四条 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的,应当将政务处分决定书存入其本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三)政务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九条 复审、复核机关认为政务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第六十条 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弘扬“店小二”精神“十必须十不准”》

    来源:“湖北日报”微信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把营商环境打造成为湖北疫后重振、浴火重生的金字招牌,全省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大力弘扬服务企业群众“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做到“十必须十不准”。

    一、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必须实行清单管理、“一网通办”,推广“一事联办”,按法定和承诺时限做到审批服务“零超时”;不准超出清单审批或者以备案等形式搞变相审批、要求可全程网办的事项到现场办理。

    二、所有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的证照材料必须依法共享;不准要求企业和群众提交政府部门可以共享的证照、重复填报提交相同材料。

    三、所有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必须全部开展“好差评”,对差评100%限期整改并反馈;不准敷衍应付整改、故意刁难服务对象。

    四、所有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做到“零收费”,政府定价收费、涉企保证金严格实行清单管理;不准超出清单收费、搭车收费、变相收费,擅自提高保证金收取标准、拖延返还时限。

    五、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准擅自提高准入门槛,搞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

    六、所有涉企会议、调研活动必须严格实行归口报批管理,经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除走访服务企业或企业家履行社会职务职责外,一个月安排同一家企业参加会议或到同一家企业调研不超过一次;不准随意安排涉企会议、调研,硬性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会或陪同调研,干扰企业正常经营。

    七、所有涉企检查必须实行清单管理并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大力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异地转办或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药品安全、涉嫌税收违法检查外,对同一家企业现场执法检查一年不超过一次;不准随意调换受检对象、检查人员,在清单之外增加检查事项。

    八、对所有市场主体必须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及时纠正的免予行政处罚;不准对新业态、新模式简单否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

    九、所有政府依法作出的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必须100%兑现、履约;不准“新官不理旧账”,随意更改合同,拖欠企业账款,损害政府公信力。

    十、对所有企业和群众实名提出的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必须实行首办负责、100%限期反馈,形成工作闭环;不准互相推诿、故意拖延、逾期不回复。

    脱贫攻坚专题学习

    一、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

    (九)2018年6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脱贫攻坚作出重要指示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脱贫攻坚时间紧、任务重,必须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坚定信心、顽强奋斗,万众一心夺取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

    习近平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行百里者半九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强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强化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尽锐出战、狠抓实效。要坚持党中央确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和扶贫标准,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既不急躁蛮干,也不消极拖延,既不降低标准,也不吊高胃口,确保焦点不散、靶心不变。要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确保不漏一村不落一人。要深化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党政机关定点扶贫,调动社会各界参与脱贫攻坚积极性,实现政府、市场、社会互动和行业扶贫、专项扶贫、社会扶贫联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实现精准脱贫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赢的攻坚战,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抓手。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细化实化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压实责任,严格考核,凝聚起更大力量,真抓实干,确保一年一个新进展。要注重精准扶贫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注重脱贫攻坚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互衔接,注重外部帮扶与激发内生动力有机结合,推动实现贫困群众稳定脱贫、逐步致富,确保三年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十)2018年10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五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作出重要指示

    在第五个国家扶贫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对脱贫攻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改革开放的40年,是我国逐步消除贫困的40年。40年的接续奋斗,让7亿多人口摆脱了贫困,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现在,中华民族千百年来存在的绝对贫困问题,就要历史性地得到解决,脱贫攻坚进入最为关键的阶段。

    习近平指出,行百里者半九十,越到紧要关头,越要坚定必胜的信念,越要有一鼓作气攻城拔寨的决心。只要各地区各部门切实担起责任、真抓实干,只要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继续奋发进取、埋头苦干,只要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咬定目标加油干,就一定能如期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批示指出,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大精准脱贫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脱贫的支持,针对特殊贫困人口采取更有力的帮扶措施。严格资金监管,完善扶贫考核评估和督察巡查。把扶贫和扶志、扶智结合起来,更有效激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脱贫内生动力,确保完成今年再减少1000万以上贫困人口的任务,确保到2020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

    (十一)2018年12月31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2019年新年贺词

    大家好!“岁月不居,时节如流。”2019年马上就要到了,我在北京向大家致以新年的美好祝福!

    2018年,我们过得很充实、走得很坚定。这一年,我们战胜各种风险挑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顺利推进,各项民生事业加快发展,人民生活持续改善。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国家战略稳步实施。我在各地考察时欣喜地看到:长江两岸绿意盎然,建三江万亩大地稻浪滚滚,深圳前海生机勃勃,上海张江活力四射,港珠澳大桥飞架三地……这些成就是全国各族人民撸起袖子干出来的,是新时代奋斗者挥洒汗水拼出来的。

    这一年,中国制造、中国创造、中国建造共同发力,继续改变着中国的面貌。嫦娥四号探测器成功发射,第二艘航母出海试航,国产大型水陆两栖飞机水上首飞,北斗导航向全球组网迈出坚实一步。在此,我要向每一位科学家、每一位工程师、每一位“大国工匠”、每一位建设者和参与者致敬!

    这一年,脱贫攻坚传来很多好消息。全国又有125个贫困县通过验收脱贫,1000万农村贫困人口摆脱贫困。17种抗癌药降价并纳入医保目录,因病致贫问题正在进一步得到解决。我时常牵挂着奋战在脱贫一线的同志们,280多万驻村干部、第一书记,工作很投入、很给力,一定要保重身体。

    我始终惦记着困难群众。在四川凉山三河村,我看望了彝族村民吉好也求、节列俄阿木两家人。在山东济南三涧溪村,我和赵顺利一家围坐一起拉家常。在辽宁抚顺东华园社区,我到陈玉芳家里了解避险搬迁安置情况。在广东清远连樟村,我和贫困户陆奕和交谈脱贫之计。他们真诚朴实的面容至今浮现在我的脑海。新年之际,祝乡亲们的生活蒸蒸日上,越过越红火。

    这一年,我们隆重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对党和国家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的改革,推出1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启动建设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界看到了改革开放的中国加速度,看到了将改革开放进行到底的中国决心。我们改革的脚步不会停滞,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

    我注意到,今年,恢复高考后的第一批大学生大多已经退休,大批“00后”进入高校校园。1亿多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行动正在继续,1300万人在城镇找到了工作,解决棚户区问题的住房开工了580万套,新市民有了温暖的家。很多港澳台居民拿到了居住证,香港进入了全国高铁网。一个流动的中国,充满了繁荣发展的活力。我们都在努力奔跑,我们都是追梦人。

    此时此刻,我特别要提到一些闪亮的名字。今年,天上多了颗“南仁东星”,全军英模挂像里多了林俊德和张超两位同志。我们要记住守岛卫国32年的王继才同志,为保护试验平台挺身而出、壮烈牺牲的黄群、宋月才、姜开斌同志,以及其他为国为民捐躯的英雄们。他们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永远值得我们怀念和学习。

    这一年,又有很多新老朋友来到中国。我们举办了博鳌亚洲论坛年会、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等主场外交活动,提出了中国主张,发出了中国声音。我和同事们出访五大洲,参加了许多重要外交活动,同各国领导人进行了广泛交流,巩固了友谊,增进了信任,扩大了我们的朋友圈。

    2019年,我们将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华诞。70年披荆斩棘,70年风雨兼程。人民是共和国的坚实根基,人民是我们执政的最大底气。一路走来,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新征程上,不管乱云飞渡、风吹浪打,我们都要紧紧依靠人民,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坚如磐石的信心、只争朝夕的劲头、坚韧不拔的毅力,一步一个脚印把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

    2019年,有机遇也有挑战,大家还要一起拼搏、一起奋斗。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要真诚尊重各种人才,充分激发他们创新创造活力。要倾听基层干部心声,让敢担当有作为的干部有干劲、有奔头。农村1000多万贫困人口的脱贫任务要如期完成,还得咬定目标使劲干。要关爱退役军人,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了贡献。这个时候,快递小哥、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以及千千万万的劳动者,还在辛勤工作,我们要感谢这些美好生活的创造者、守护者。大家辛苦了。

    放眼全球,我们正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中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信心和决心不会变,中国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的诚意和善意不会变。我们将积极推动共建“一带一路”,继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建设一个更加繁荣美好的世界而不懈努力。

    新年的钟声即将敲响,让我们满怀信心和期待,一同迎接2019年的到来。

    祝福中国!祝福世界!

    谢谢大家!

    (十二)2019年3月7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甘肃代表团的审议

    现在距离2020年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只有两年时间,正是最吃劲的时候,必须坚持不懈做好工作,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要坚定信心不动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把扶贫开发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之后,党中央又把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这些年来,脱贫攻坚力度之大、规模之广、影响之深前所未有,取得了决定性进展。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谱写了人类反贫困历史新篇章。今后两年脱贫攻坚任务仍然艰巨繁重,剩下的都是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都是难啃的硬骨头。脱贫攻坚越到紧要关头,越要坚定必胜的信心,越要有一鼓作气的决心,尽锐出战、迎难而上,真抓实干、精准施策,确保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要咬定目标不放松。脱贫攻坚的标准,就是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在脱贫标准上,既不能脱离实际、拔高标准、吊高胃口,也不能虚假脱贫、降低标准、影响成色。要把握脱贫攻坚正确方向,确保目标不变、靶心不散,聚力解决绝对贫困问题,加大对非贫困县、贫困村内贫困人口的支持,严格执行贫困县退出标准和程序,确保脱贫成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要整治问题不手软。脱贫攻坚工作中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影响脱贫攻坚有效推进。对群众反映的“虚假式”脱贫、“算账式”脱贫、“指标式”脱贫、“游走式”脱贫等问题,要高度重视并坚决克服,提高脱贫质量,做到脱真贫、真脱贫。脱贫攻坚越到最后时刻越要响鼓重锤,决不能搞急功近利、虚假政绩的东西。

    要落实责任不松劲。脱贫攻坚是一场必须打赢打好的硬仗。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把责任扛在肩上,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要强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大扶贫格局,贯彻精准脱贫方略,加强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对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要及时予以帮扶。贫困县摘帽后,也不能马上撤摊子、甩包袱、歇歇脚,要继续完成剩余贫困人口脱贫问题,做到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摘帽不摘监管。要

    转变作风不懈怠。脱贫攻坚任务能否完成,关键在人,关键在干部队伍作风。要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贯穿脱贫攻坚全过程,强化作风建设,确保扶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要及时纠正脱贫攻坚中反映的干部作风问题,深化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完善和落实抓党建促脱贫制度机制,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加强对一线扶贫干部关爱和保障。习近平最后要求大家以昂扬的斗志、饱满的热情、旺盛的干劲,为如期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

    (三)2018年4月20日,全省插花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视频会精神

    4月20日,全省插花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视频会召开。省委副书记马国强出席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省委书记蒋超良、省长王晓东的批示精神,把提高脱贫质量放在首位,坚持问题导向,下好绣花功夫,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打好插花贫困地区脱贫攻坚战,力争插花贫困地区先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现脱贫。

    副省长周先旺主持会议。会议通报了全省插花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主要问题清单,荆州市、荆门市、天门市、枝江市作表态发言。

    马国强说,打好插花地区的脱贫攻坚战,是重大的政治责任,事关全省大局。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插花贫困地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脱贫攻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无关大局、消极应付和盲目乐观、侥幸过关的思想,拿出实打实的硬举措,着力消除死角、不留盲区,确保插花贫困地区不拖全省的后腿,不成为我省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的短板和软肋。

    马国强指出,全面提高插花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质量,要坚持现行目标标准,既注重减贫进度,更注重脱贫质量,做到脱贫时间服从脱贫质量。要坚持精准施策,插花贫困地区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和村民打成一片,遇事同群众商量,把扶贫工作做实做细;借鉴恩施州“8个到村到户”的经验做法,确保项目资金、惠民政策、群众工作到村到户。要坚持补齐短板,抓住主要矛盾,重点补齐产业扶贫、健康扶贫、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集体经济薄弱短板。要坚持驻村帮扶制度,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工作队,集中力量,聚焦攻坚。

    马国强强调,精准脱贫是一场硬仗。插花贫困地区的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脱贫攻坚的主体责任,把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扶贫投入,改进攻坚作风,强化基层组织建设,以强有力的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重要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8〕24号,2018年5月25日)

    为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左右,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左右,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1.补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相关政策及规定自行确定,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2.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不高于100元,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统一确定。

    3.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

    二、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4.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

    5.提高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累计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

    6.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万元。

    三、关于医疗救助政策

    7.统筹使用社会救助资金,切实发挥医疗救助作用。落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医疗救助主体责任,在农村贫困人口就医信息共享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医疗救助范围、条件。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除农村低保、五保精准扶贫补助资金外,打通使用各级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用于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的衔接,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有关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门诊救助。

    四、关于兜底保障政策

    8.建立兜底保障制度。原则上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在先,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在后的路径,由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为农村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或设立兜底保障资金给予兜底保障。

    以市(州)为单位,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兜底保障”的原则,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年度筹资标准。

    9.统一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安全经济、便捷高效的原则,自行统一确定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优先选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保机构。

    10.控制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支出。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医疗机构三方分担。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县域内一级医疗机构不超过3%,县域内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8%,县域外三级医疗机构不超过10%。对于规定比例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个人和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分担,具体办法由市(州)人民政府制定;超出规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医疗机构承担。

    五、关于相关政策规定

    11.明确保障范围和时限。对于2014年以来扶贫部门认定的全部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人口、标记未脱贫人口、新增贫困人口),其享受参保补贴和“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至2020年底。其中,对新增农村贫困人口,按其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时间落实“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

    12.坚持倡导县域内诊疗。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就诊享受“四位一体”医疗保障待遇,县域外就诊的医疗费用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

    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对其自付医疗费用可以进行补偿,但转诊前需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具体补偿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3.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4.农村贫困人口意外伤害(第三方责任除外)和住院分娩,县域内就医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照现行城乡居民政策报销后,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或兜底保障资金)补齐待遇,确保其医疗保障待遇水平达到工作目标。

    15.农村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孤儿、贫困残疾人现行的医疗保障政策维持不变。

    六、关于经办管理服务

    16.提高人员识别精准性。扶贫部门要明确农村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并依据标准开展数据核查,厘清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农村贫困人口基础信息,补齐身份证号等核心数据,加强与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系统、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等的比对衔接,做好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动态管理。于每年10月前(城乡居民医保征收启动前),将农村贫困人口信息正式告知地税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

    17.实施“先诊疗后付费”制度。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办理入院手续,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入院时只需交纳基本医保住院起付标准费用,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各地要建立资金预拨制度,加快资金的审核、结算和拨付,缩短医疗机构垫资周期,减轻医疗机构垫资压力,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

    18.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做好“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卫计、人社、民政、扶贫、保监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联通各项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建成“一站式、一票制”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平台,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出院时在一个窗口办理、“一票制”结算。

    七、关于部门职责

    19.落实部门职责,加强配合协调。卫生计生部门履行健康扶贫牵头责任,做好健康扶贫工作,建立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机制,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服务、一票制结算”。人社部门履行基本医保工作牵头责任,做好医疗保险精准扶贫工作。经办机构对扶贫部门提供的农村贫困人口数据(含中途调整数据),要照单全收,对个人参保信息完整、准确的,及时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录入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扶贫部门负责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农村贫困人口的动态变化基础信息,组织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员参保,监督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补贴,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督办和考核。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扶贫对象的身份确定工作,组织并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等扶贫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其参保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衔接。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事权划分,通过现行渠道对健康扶贫工作提供资金支持,督促各地落实各项保障资金。地税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的补贴参保缴费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避免农村贫困人口重复缴费。保监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实现即时结算。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要于6月30日前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关于加快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的实施意见

    (鄂政扶发﹝2018﹞20号,2018年10月11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民政部等10部委《关于加快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29号)的要求,为切实补齐贫困村发展短板,确保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4821个建档立卡贫困村为重点,以实现扶贫对象稳定脱贫为目标,以打通贫困村脱贫攻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为重点,巩固脱贫成果,为打贏精准脱贫攻坚战和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其中3058个已脱贫出列的贫困村,以巩固提升为主。存量的1763个贫困村,2018年完成963个村脱贫出列任务,2019年完成800个村脱贫出列任务。通过实施贫困村提升工程,产业扶贫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建立带动贫困人口脱贫作用明显的主导产业。确保贫困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人居环境于净整洁的基本要求。村级治理体系得到完善,村集体经济得到壮大。良好家风、淳朴民风进一步弘扬,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批次推进。紧紧围绕脱贫目标任务,科学编制贫困村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年度分批次逐步推进,优先支持深度贫困村。

    ——坚持突出重点、 群众参与。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瞄准突出短板和薄弱环节,以到村到户重点工程为抓手,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尊重贫困群众在贫困村提升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决策、管理和监督权力,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提高贫困群众的参与度、获得感。

    ——坚持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紧紧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充分考虑贫困村和贫困群众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建设目标和任务,既不降低要求,也不吊高胃口;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不做表面文章,防止形式主义。

    ——坚持统筹兼顾、有效衔接。贫困村提升工程要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脱贫攻坚为乡村振兴打下基础,以乡村振兴巩固脱贫成果。既要提升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贫困村基本产业发展

    1.培育特色优势产业。围绕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立足资源禀赋和立地条件,对贫困村予以分类扶持,宜农则农、宜工则工、宜游则游。深入实施“一村一品、一户一业”产业推进行动,大力发展优质粮油、蔬菜、小龙虾、淡水鱼、茶叶、柑橘、食用菌、中药材、猕猴桃、畜禽等十大特色主导产业,到2019年实现特色产业对贫困村全覆盖,每个贫困户有1项致富产业。大力开展“一户一技”新型农民技能培训,力争使每个贫困户主要劳动力至少掌握1门实用技术,有1人稳定就业。开展贫困村农产品营销帮扶行动,加快推进“快递下乡”工程,建设一批电商扶贫站点和示范网店,实现2020年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名电商扶贫人才,快递物流、村级电商服务站点贫困村全覆盖。深入挖掘贫困村旅游、文化资源,发挥生态优势,培育一批新产业、新业态、村级特色品牌,让贫困村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把产业扶贫纳入贫困县扶贫成效考核和党政一把手离任审计,引导各地发展长期稳定的脱贫产业项目。

    2.提高产业扶贫组织化程度。推进贫困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开展“千企帮千村、脱贫奔小康”行动,引导各类企业到贫困村开展产业就业扶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联动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股份合作、订单帮扶、生产托管等模式,实现贫困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落实落细财政、金融、保险、科技、人才等产业扶贫政策,加强贫困村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培育,支持贫困村以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组建农民合作社,力争每个贫困村建立1个以上的产业合作组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至少加入1个合作组织。建立贫困户产业发展指导员制度,明确到户帮扶干部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产业发展指导职责,帮助贫困户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鼓励各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向贫困户提供便利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3.培育产业致富带头人。建立致富带头人创业项目减贫带贫机制,把致富带头人培训纳入地方扶贫培训计划,力争到2020年为每个贫困村培养3名左右致富带头人。鼓励贫困村发展生态友好型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社保补贴、吸纳就业奖补、贷款支持等方式,扶持企业在贫困村建设“扶贫车间”, 吸纳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完善创业项目用工带贫制度,加大对带动能力强、发展前景好创业项目的支持力度。结合“三乡”工程,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回流贫困村领办创办致富项目。

    (二)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1.解决农村饮水安全。2019年底前,全面稳定解决贫困村饮用水问题,确保达到国家现行农村饮水安全标准。优先支持贫困村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创新贫困村水资源和水利项目管护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加大投入力度,优先将贫困村符合条件的重点小型水利项目纳入省级项目、争取纳入中央项目维修养护和建设范围。

    2.推进农村电网建设。进一步加大贫困村电网建设投入,优先实施贫困村农网升级改造工程,全面提高贫困村动力电能用电安全。到2020年底,全省贫困村电网供电能力基本充裕,自动化水平显著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现代化农村电网体系基本建成。贫困村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100%,供电可靠率达到100%,贫困村存量配电网供电“卡口”和“低电压”现象基本消除。积极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3.强化农村公路建设。优先在深度贫困村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创建“四好农村路”。加快推进通村组道路建设,基本解决村内道路泥泞、村民出行不便等问题。加快贫困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推进窄路基路面农村公路合理加宽改造和危桥改造。改造建设一批贫困乡村旅游路、产业路、资源路,优先改善自然人文、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和风情小镇等旅游景点景区交通设施。力争在2020年底以前实现旅游名镇、旅游名村和有条件的乡镇政府驻地通达二级公路、每个乡镇有一条宽度4.5米以上的通村主干道、20户以上集中居住自然村通水泥路或沥青路,所有行政村通客车,农村公路养护全覆盖,通客车村级公路生命防护工程配套。

    4.加强农村网络建设。加强贫困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应用推广普及,提升数字文化资源供给水平。统筹推进网络覆盖、农村电商、网络扶智、信息服务、网络公益5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创新“互联网+”扶贫模式。2019 年底前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通宽带网络全覆盖,4G网络全覆盖,具备为学校、文化室、卫生室等公益机构提供宽带接入的能力。

    5.保障农村住房安全。结合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因地制宜推广农村危房改造加固,加快改善农村群众居住条件。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闲置农房置换或长期租赁等方式,兜底解决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推广简便易行的危房鉴定程序,规范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台帐管理制度,确保2019年以前完成全省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存量危房改造任务。稳步推动易地扶贫搬迁后续发展,积极开展拆旧复垦工作,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管理和产业就业工作,切实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计保障和后续发展。

    6.推动农村环境整治。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村庄绿化、亮化、美化、净化工程,推进以“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清洁工程,加大以“厕所革命”为重点“四改”力度。开展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和“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工作模式,到2020年,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设施,有完善的收运体系和装备,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保障,村容村貌得到有效改善。加大贫困村生态保护修复力度,实现生态改善和脱贫双贏。加大对贫困村天然林保护工程建设支持力度。推进贫困村“绿色乡村”建设,支持贫困村实施精准灭荒。加大贫困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支持力度,在确保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前提下,将25度以上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陡坡梯田、严重石漠化耕地、严重污染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对符合退耕政策的贫困村、贫困户实现全覆盖。鼓励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购买贫困村林业碳汇。

    (三)提升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提升基础教育水平。加大对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支持力度,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以扩大学前教育覆盖面、确保边远贫困村适龄儿童幼有所育为重点,支持贫困村根据需要建设幼儿园(班)。优先提高贫困村学校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网络教学环境建设,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改善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加大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力度,国培计划、公费师范生培养、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重点支持贫困村学校。到2020年,确保贫困村适龄儿童学前入园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贫辍学。

    2.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完善贫困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有条件的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全覆盖,对偏远、小散等不具备村卫生室建设条件的“空白村”通过多村联建、巡回医疗等方式,确保贫困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按要求配备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支持地方免费培养农村高职(专科)医学生,经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后,补充到贫困村卫生室。支持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组建县域医共体,推进乡村一体化建设,下沉医疗资源,提升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实现贫困人口就近就医、便捷就医。

    3.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整合资源、不重复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服务半径,主要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等,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建设完善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备服务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村因地制宜兼容便民服务、电商平台、农村物流配送等功能。推进贫困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幼儿园(班)。优先提高贫困村学校教育信息化水平,加强网络教学环境建设,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改善乡村教师待遇,落实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均衡配置城乡教师资源。加大教师特岗计划实施力度,国培计划、公费师范生培养、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等重点支持贫困村学校。到2020年,确保贫困村适龄儿童学前入园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贫辍学。

    2.强化基本医疗卫生保障。完善贫困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有条件的贫困村标准化卫生室全覆盖,对偏远、小散等不具.备村卫生室建设条件的“空白村”通过多村联建、巡回医疗等方式,确保贫困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按要求配备合格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支持地方免费培养农村高职(专科)医学生,经助理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后,补充到贫困村卫生室。支持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组建县域医共体,推进乡村一体化建设,下沉医疗资源,提升基层机构服务能力,实现贫困人口就近就医、便捷就医。

    3.加强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按照整合资源、不重复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规模、服务半径,主要依托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文化活动室、闲置中小学校等,采取盘活存量、调整置换、集中利用等方式建设完善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并配备服务管理人员。鼓励有条件的村因地制宜兼容便民服务、电商平台、农村物流配送等功能。推进贫困村广播影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到2019年实现广播电视“户户通”。大力开展文化下乡活动,为贫困村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到2020年,贫困村村级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趋于完善。

    (四)提升贫困村治理能力和水平

    1.提升基层组织服务能力。将抓党建促脱贫攻坚情况作为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的重点内容。对不重视贫困.村党组织建设、措施不力的地方,上级党组织要及时约谈提醒相关责任人,后果严重的要追责问责。稳妥推进村民自治下沉,增强村民小组(自然村)治理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引导党员群众把党性强、有文化、善治理、会服务、能带富的优秀人才选为村“两委”班子成员,尤其是要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提升农村基层党组织带领群众脱贫致富能力。拓宽选人视野,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大学生村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回村人员中发现优秀人才,实施“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为每个贫困村储备1至2名后备干部,每年至少发展1名年轻党员。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员会基础作用,健全群团组织,培育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组织,全面提升农村基层各类组织的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贫困村信息管理员服务脱贫攻坚作用。切实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抓党建、育产业、促脱贫的作用。全面落实贫困村干部报酬待遇和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每年对贫困村党组织书记集中轮训一次。

    2.提升农村治理水平。以村党组织建设带动农村自治组织、群团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建设,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贫困村治理体系,提升贫困村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党员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健全议事、公开、协商、述职、监督等机制,完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贫困村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作用。培育新乡贤文化,充分发挥农村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老模范、老退伍军人在完善村规民约、化解村民矛盾、加强思想教育等方面的作用。

    3.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积极探索多元化发展模式,指导贫困村盘活各类集体资产。支持将财政支农资金、社会资本形成的资产转交村集体持有和管护,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入股参与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和经营稳定的工商企业等经济实体。将农村小型水利、乡村道路、农田整治、生态环保、废旧利用、公益岗位等交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依靠农民建设农村,防止与民争利,通过兴农惠农实现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办公用房、学校等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大力支持有条件的贫困村发展乡村旅游、电商扶贫,建设光伏电站、扶贫车间,确保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

    (五)提升贫困村乡风文明建设水平

    1.弘扬时代新风。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提升农民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开展“推动移风易俗、树立文明乡风”行动,弘扬主旋律和社会正气,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深入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好媳妇等群众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农民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和农村社会文明程度。在贫困村普遍建立红白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对大操大办、盲目攀比、炫富摆阔、封建迷信等陈规陋习进行教育引导和惩戒。

    2.激发内生动力。广泛开展精神脱贫行动,创办脱贫攻坚“农民夜校”,加强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感恩教育,弘扬自尊、自爱、自强精神,防止政策养懒汉、助长不劳而获和“等靠要”等不良习气。加大以工代赈实施力度,动员更多贫困群众投工投劳。推广以表现换积分、以积分换物品的“爱心公益超市”等自助式帮扶做法。鼓励各地总结推广脱贫典型,宣传表彰自强不息、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示范带动贫困群众。把扶贫领域诚信纳入国家信用监管体系,将不履行赡养义务、虛报冒领扶贫资金、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推进贫困村提升工程的政治站位,将贫困村提升工程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市州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地区贫困村提升工程的协调指导。县级党委和政府要担负起贫困村提升工程的主体责任,认真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实施,将任务分解到单位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鼓励东西部“携手奔小康”县之间建立乡、村对接机制,“千企帮千村”行动村企之间要完善结对关系,共同推动贫困村提升工程。驻村帮扶力量要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协助做好贫困村提升实施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

    (二)加大投入力度。坚持增加投入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重,健全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县级政府用好财政资金统筹整合政策,支持实施贫困村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新增耕地指标和贫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区域调剂产生的部分收益通过支出预算安排用于贫困村提升工程。定点帮扶、东西扶贫协作、社会捐赠资金等要积极用于贫困村提升工程。

    (三)完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针对制约贫困村突出短板,以县为单位制定施工图、时间表,结合实际优化细化实化实施方案,将贫困村提升工程项目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管理。

    (四)强化监督指导。把贫困村提升工程考核与贫困村脱贫出列验收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作为贫困村脱贫验收工作的重要环节,切实推动贫困村提升工程政策、任务和工作落实落细。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贫困村提升工程的指导,确保贫困村提升工程扎实有序推进。各地要规范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监.管机制,切实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及时纠正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四、精准脱贫常用术语释义

    (八)综合贫困发生率

    乡村人口中实际上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比率。实际上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包括错退人口、漏评人口和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计算公式:综合贫困发生率=〔错退人口(脱贫人口错退率×所有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漏评人口(贫困人口漏评率×非建档立卡农业人口数)+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业户籍人口数×100%。

    计算公式:贫困发生率=贫困人口数/2014年底公安部农村户籍人口数×100%。

    (九)脱贫人口错退率

    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实际上仍处于贫困状态的人口比例。错退人口,指收入没有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没有稳定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计算公式:脱贫人口错退率=抽样错退人口数/抽样脱贫人口数×100%。

    (十)贫困人口漏评率

    漏评人口,指符合贫困识别标准但未纳入建档立卡的农业户籍人口。

    计算公式:贫困人口漏评率=调查核实的漏评人口数/抽查村未建档立卡的农业户籍人口数×100%。

    (十一)群众认可度

    亦称群众满意度,指调查户对脱贫攻坚政策、帮扶措施及成效、脱贫退出等认可、认账。

    计算公式:群众认可度=调查认可人数/调查总人数×100%。

    五、政策措施

    (七)兜底保障

    坚持应保尽保,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坚持应扶尽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有劳动能力或劳动意愿的低保对象,不能只通过农村低保政策兜底,必须用尽产业扶贫等扶贫开发政策措施,帮助其通过自身劳动实现脱贫。目前。全省农村低保表尊为519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平均标准为9265元。

    (八)光伏扶贫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该建设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筹措资金建设,不得负债建设。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补助、设置公益岗位、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扶贫等。

    (九)电商扶贫

    采取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试点和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已有涉农、涉企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给予适当扶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利用各类投资引导基金,培育发展投资群体,积极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集聚农业产业,多渠道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自主学习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自主学习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自主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自主观看12集微视频《新时代奋斗指南》(来源:共产党员网)

    《第十集:大就要有大的样子》

    (http://www.12371.cn/2019/10/02/VIDE1570001282179731.shtml)

    《第十一集:学懂、弄通、做实》

    (http://www.12371.cn/2019/10/02/VIDE1570001400607747.shtml)

    《第十二集:永远奋斗、永远年轻》

    (http://www.12371.cn/2019/10/02/VIDE15700039213807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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