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学校首页 /
  • 院办首页 /
  • 院办简介 /
  • 通知公告 /
  • 规章制度 /
  • 信息公开 /
  • 督查督办 /
  • 下载中心 /
  • OA系统

首页 > 学院办公室 > 规章制度 > 正文

  • 规章制度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条例

    -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5-06-30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建立以学院统筹、招生就业处负责、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体制,根据湖北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的毕业生是指我院按国家计划培养的具有全日制学籍并取得毕业证书的大中专学生。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升学、出国出境的,统称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其它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第四条 毕业生顶岗实习及就业实行经费定额划拨和管理。顶岗实习列专项经费;就业经费按毕业生人均50元的标准预算,按比例划拨各系使用。

    第五条 严禁部门和个人不经考察,私自发布实习和就业信息,推荐就业。严禁部门和个人对毕业生实习和就业进行有偿服务。对于为毕业生就业和实习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学院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组织机构和体系。建立院、系、班级毕业生就业体系。各系设立就业工作组,明确就业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1—2名(学生数在1000人以上的配备2名工作人员,学生数在1000人以下的配备1名工作人员)。各系、各班都要建立毕业生QQ就业群。

    学院建立以招生就业处为主,学工处、教务处、各系部协作的就业工作组织机构。

    一、招生就业处主要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的相关规定。

    2、负责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分析、统计和总结。

    3、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建设与培训,组织开展毕业生思想教育活动和就业咨询及培训服务,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择业观,为毕业生顺利就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4、根据市场人才需求,配合教务处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程的完善。

    5、负责统计毕业生生源情况,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就业方案的编制、就业派遣及调整改派工作。

    6、招生就业处搞好就业基地建设,组织校内外招聘活动,做好毕业生信息发布和宣传推荐工作,不断拓展就业空间。

    7、负责学院就业网站、毕业生毕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管理、毕业生就业跟踪及评价工作。

    二、各系(部)、教务处、学工处、直属工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责:

    1、系(部)组织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2、系(部)对毕业生资格进行审查,收集、核实毕业生个人的就业相关资料,组织毕业生进行派遣前的信息确认,并向招生就业处提供毕业生相关资料。

    3、系(部)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会等就业活动。

    4、各系部、处室、教职工都有联系、收集毕业生顶岗实习和就业单位信息的责任和义务,收集的实习就业信息报招生就业处登记备案,由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系考察确定。考察确定后由各系组织实施。

    5、系(部)做好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和档案材料收集、归档工作。

    6、系(部)建立毕业生实习和就业质量跟踪体系,为学院教育改革和人才培养提供依据。

    7、教务处负责毕业生的在校学习成绩的鉴定工作。

    8、学工处负责毕业生的在校表现的鉴定工作。

    9、将《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体系,作为公共必修课,计入学分(4分),学时38个,分三年教学,教学内容依次为职业(生涯)规划、创业指导、就业指导。课程考核分期末考核、过程考核、课程成绩形成三个方面。课程教学主要由教务处、各系负责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处配合。

    10、根据省毕办的统一要求,各系按时、按质、按量上报毕业生相关数据(月报、季报、及年报),收集、整理、规范毕业生就业相关资料(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函、毕业生推荐表、就业单位基本信息等)。

    11、直属工业学校负责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及资料,负责毕业生跟踪服务管理。

    第三章 毕业生的义务和权力

    第七条 毕业生的义务

    一、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学习任务,修完全部学分,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资格。

    二、认真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准确表达自己的就业意向。

    三、遵守上级和学院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配合学院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和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工作。

    四、接受学院、系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

    五、积极与用人单位接洽,按时参加学院组织的招聘会,按要求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自觉维护学院和用人单位声誉,做到诚信就业。

    六、遵纪守法,文明离校。

    七、毕业派遣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须征得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同意。

    八、积极配合学院做好对毕业就业情况的跟踪服务及信息收集。

    第八条 毕业生的权利

    一、享有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享有学院及各系提供的就业服务的权利。

    三、享有自荐权和被推荐权。

    四、享有了解所选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状况的权利。

    五、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到基层从教从事农技服务助学金计划、大学生到村任职、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应征入伍等就业优惠政策权利。

    第四章 毕业生就业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九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分为就业指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供需见面会及双向选择、编制就业计划、审查毕业生资格、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性工作内容:

    一、自入学至毕业:组织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计划、就业指导、文明离校等教育。

    二、毕业前一年的6月份至7月份:制作并发放毕业生《毕业推荐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毕业前一年11月份至毕业当年6月份: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组织召开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小型专场招聘会。

    四、毕业当年1月份至5月份:毕业生进行就业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已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招生就业处提交《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接收函》原件。

    第十条 招聘会的组织

    一、招聘会形式

    1、大型招聘会:每年举办一次,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各系部协同参与。

    2、中小型招聘会:不定期举行,由招生就业处牵头,相关处室及各系部协同参与。

    3、网上招聘会:通过学院就业网站进行网上招聘及签约。

    二、参加招聘会用人单位必须出具的材料:

    1、企业参加招聘会应出示: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事业、社团、学校出示法人代码,办学许可证或社团登记证、加盖单位印章的详细招聘简章。招聘录用后必须向学校出具学生签字的协议书接收证明。

    2、人才中介机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人才职介许可证,法人代码证,加盖单位公章的详细招聘简章,中介单位与学生双方的就业安置《协议书》。招聘安置后必须由用人单位向学校出具签字确定的协议书或接受证明。

    三、招聘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审查参会单位资格并备案。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一、毕业生必须使用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实行编号管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复印件无效。每位毕业生只允许签订一份协议。申请违约的毕业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完所有违约手续,并交回已使用过一式肆份的协议书后,方可领取新的协议书。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应聘录用事宜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力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就业协议书》经系部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处同意后盖章生效。

    三、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四、《就业协议书》是确认就业需求的凭证,是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就业方案的基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的根据,也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毕业生派遣

    一、毕业当年5月至7月初,招生就业处根据毕业生就业信息办理并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应聘录用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就业报到证签发到该单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报到证按规定签发到生源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人才交流中心。

    三、毕业生离校至当年12月份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签约工作继续进行;就业报到证已签发到生源所在地人社局的毕业生,后期就业单位落实的,需及时将签约的有关证明材料直接交招生就业处,以便及时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处。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下一篇: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食堂客餐管理规定

    学院地址:襄阳市襄城区尹集东街66号  乘车路线:市内乘8路(或25路)公汽到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站   电话:0710-3353011  邮编:441021

    网站管理:学院办公室   Copyright2018 XiangYang Auto Vocationa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