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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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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发表日期:201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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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学院审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依法对学院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院各部门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并适应学院对财务业务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对会计凭证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记账凭证是否全部经过审核;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对会计账簿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账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账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账簿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与记账凭证一致。

    第七条 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院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六)对学院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的可行性、执行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以预算为基础,按照相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及预算执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八条 对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严格执行物价收费许可证,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九条 对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假开支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支出有无会计失真现象;

    (四)各项支出是否进行经济效益分析,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对结余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有无多提或少提职工福利基金等问题。

    第十一条 对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基金的提取,以及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基金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益如何;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核算是否合规。

    第十二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产的存在是否真实、完整,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资产的变动是否合法,资产的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变更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有无公款私存、挪用、白条抵库、非法融资以及舞弊盗用的情况;定期存款是否合规合理,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虚挂账等问题,有无呆账、坏账情况,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不相容的岗位是否分离,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购入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论证,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是否责成有关部门对投资本金和投资收益进行回收,有无投资失误和损失问题,是否建立目标经济效益项目责任制;投资及其收益的会计核算是否恰当、合规。

    第十三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变更负债的确认或者计价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院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危机;

    (五)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案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对成本费用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支出管理基础上,是否将效益与会计年度相关支出记入当期费用,实际内部成本费用管理情况;

    (二)各项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和计算是否合规、合理;

    (三)是否建立成本费用与相关支出的核对机制,以及成本费用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三)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记违规问题;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五)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院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学院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监察审计处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等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七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周期由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协商,报院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八条 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学院监察审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必要时有权进行抽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工作,正确评价学院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所在部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

    第三条 审计对象:学院各系(部)、处(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人员。

    第四条 学院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离任后审计、暂缓审计或在任期内审计的,由学院组织部提出意见,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学院组织部的委托,一般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实施,如需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应由监察审计处办理委托事宜。院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按《会计法》要求财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否完整、真实、合法;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财务预算方案是否合理、合规、理由是否充分;资金管理是否按规定办理;有无乱收费,乱支出情况;有无经济分析报告;是否对学院资产进行定期核对;是否及时清算应收和预付资金;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违纪违规的经济问题;公物及学院配置的资源移交情况。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是否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计划工程项目;工程项目招标、签订合同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是否截留、挪用;有无严重超预算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预算、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合法合规;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违纪违法的经济问题;公务及学院配置的资源移交情况。

    (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合理分配资产;投入项目是否经充分论证,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转让、投资、报废、清理各环节是否合规;购、卡、物是否一致,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是否存在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设备处理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时全面上缴学院财务;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公物及学院配置的资源移交情况。

    (四)物资采购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是否按学院规定办理立项,是否在经费预算和计划范围之内,是否有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按规定成立市场调查组进行市场调查;物资采购中是否存在暗箱操作,串标等违规现象;有无违纪违规的经济问题;验收过程是否规范;公物及学院配置的资源移交情况。

    (五)系(部)、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本部门或单位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收入与支出是否按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审批与报销,是否巧立名目,欺骗财务报销项目;是否对经济决算进行效益分析,有无经济决算失误与过失;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有无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分、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有无违纪违规的经济问题;公物及学院配置的资源移交情况。

    (六)科研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包括:学院科研经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院统一管理 ,有无私设银行账户、滥发钱物和公款私存等问题;科研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效益如何,有无挤占、挪用及损失浪费等问题;科研项目、科技服务、科技成果转让等方面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规范,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审计部门负责对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审计对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有权检查审计对象所在部门的会计报表、账册、凭证等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审计对象和所在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员应积极配合审计,不得拒绝,阻碍。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由组织部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的工作需要,确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报经院领导批准后,送达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根据项目计划作出统筹安排,实施审计。

    第十条 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组织部门应向监察审计处送达《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委托审计的领导干部姓名及简要情况;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名称及简要情况;

    3、审计期间;

    4、审计范围;

    5、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

    6、审计时限;

    7、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组成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送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应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就地审计,需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对象应当写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述职报告,于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 任期内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

    (二) 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目标、重要经济合同,计划指标、有关重要会议记录及有关统计资料;

    (三)任期内财产物资盘存表及债权债务清理表;

    (四)有关财经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

    (五)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报告或处理意见;

    (六)审计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的分管领导、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意见。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自接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完成审计事项后,向委托部门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并提出管理及整改的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报告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要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和被审计对象的分管领导。

    第五章 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八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应根据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拟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分管领导及监察审计处、组织部门。

    第十九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任命的重要依据,实行“三进入”即“进入个人档案,进入用人决策,进入评优评先”。学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监察审计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的;

    (七)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提供资料人、证明人、检举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

    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

    物资设备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物资设备采购工作及基建修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物资设备采购行为, 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襄阳汽车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及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结算为止,对项目主管部门实施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的行为。具体工作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三条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范围

    (一)单项1万元及其以上或批量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物资、设备。物资主要包括一次性采购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各种消耗性物资(含教材、图书等)、由学院采购的基建项目所需建安材料。设备是指教学、行政管理设备以及为教学实习实验、科学研究服务而采购的各种仪器设备。

    (二)凡金额达到以上标准的物资设备,经审批需学院自行采购的,均需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内容

    (一)物资、设备采购计划的立项和管理;

    (二)物资、设备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三)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合同条款履行的可行性、完整性等;

    (四)物资、设备采购的验收、入库;

    (五)物资、设备采购的货款结算;

    (六)采购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五条 物资设备采购审计程序

    (一)采购部门将立项报告、预算(一式两份)报送监察审计处。

    (二)经监察审计处审查预算和采购方式,采购部门应按审定的金额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监察审计处参与监督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过程。

    (四)物资设备验收完备,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送审要求

    采购部门应向监察审计处提供完备的送审资料,审计部门审计结果征求采购部门意见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

    (1)项目申请、拟采购项目的批准文件(领导批示、会议纪要、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及相关手续);

    (2)拟购物资设备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产地等相关资料;

    (3)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文件;

    (4)评标、谈判、询价报告;

    (5)中标(成交)确认函;

    (6)物资设备采购合同;

    (7)物资设备验收报告;

    (8)监察审计处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事前审计,采购部门事后送审的,一律不受理。

    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范围

    (一)基建、修缮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设施、室内外建筑装饰等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各种资金来源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均应按规定申报和审批,取得必须的符合规定的许可证明。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概)算经费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监察审计处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审计;不满1万元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计财处负责审核,不需报送审计,必要时采取抽审。

    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的内容

    基建、修缮工程实行事前审预算、跟踪审计、事后审结(决)算的审计方式,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内容:

    1、招投标前准备工作的审查与评价;

    2、招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

    3、标底文件的审查与评价;

    4、开标、评标、定标的审查与评价;

    5、建设方与施工方草签的合同的审定。

    (二)施工阶段的审计内容:

    1、主要隐蔽工程勘验的审查与评价;

    2、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确认的审查与评价;

    3、工程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实际需要,手续是否齐全。

    (三)竣工验收决算阶段的审计内容:

    1、工程质量的竣工验收审查和评价;

    2、工程项目决算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3、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4、设备、材料的选用是否符合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价格是否与当时的市场价格相符。

    第十条 审计程序

    (一)项目主管部门将立项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施工说明、预算(一式两份)报送监察审计处。

    (二)经监察审计处审查预算,按审定金额签字盖章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项目主管部门方可代表学院与中标单位草签工程合同。

    (三)草签的工程合同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报监察审计处审查后,方可与中标方签订正式合同并组织施工。

    (四)施工过程中若发生项目的变更,项目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应共同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报监察审计处备案,以便决算审计。

    (五)主要隐蔽工程勘验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和监察审计处参加,未经监察审计处参与的工程不予审计。

    (六)工程竣工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工程项目决算书、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监察审计处。

    (七)监察审计处实施审计,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计任务。在出具《基建工程、修缮项目决算审计意见书》前,应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一条 送审要求

    监察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及各种签证,并对所提供资料进行严格初审,检查各种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送审工程项目结算价超出合同价款10%及以上的,需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和院领导签字盖章的情况说明。对已送达监察审计处的工程资料,不得随意添加和抽换。

    送审主要工程资料有: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预 (概)算文件等;

    (二)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承包协议书、招标文件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三)全套施工图、竣工图、图纸答疑、施工合同、签证单;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的结算资料,设备、材料采购的合同、发票、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质量合格证、检验证;

    (五)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院领导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工程变更、通知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及竣工验收资料;

    (六)工程竣工结算书及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式及钢筋翻样表;

    (七)主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用量及价格表;

    (八)其他工程价款结算附件;

    (九)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 绩效审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在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大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监察审计处的要求报送下列资料: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概算审批文件、计划主管部门立项审批文件;

    (二)项目招投标文件、定标文件;

    (三)合同、图纸等有关资料;

    (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

    (五)与绩效审计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

    第十五条 监察审计处进行绩效审计时,评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监察审计处的工作。

    第十六条 监察审计处应当对项目可行性、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绩效审计结果报告。绩效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作为学院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监察审计处认为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的,可以在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的基础上,向项目施工部门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改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做好工程现场监督,严把质量关。项目决算时,验收方要认真对照相关文件,检查是否符合相关文件和合同要求,并签字认可,以保证送审材料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监察审计处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实施审计,并就审计结果征求项目主管、实施部门意见后,出具审计意见。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审计采购的物资设备和实施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决)算手续。对未经审计擅自报销的项目,应根据需要进行追索性审计。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学院大型基建项目按有关规定由项目实施部门报市 投资审计局进行审计,项目决算审计后相关资料报学院监察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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